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
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子公司股权出售方案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出售股权方案调整为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有利于提升资产运行效率,推动
公司高质量发展,满足公司再融资审核的需要,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本次关联交易
定价系参考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确定,定价公允合理。董事会
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上述调
整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增加的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关联交易
定价依据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上述
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日常关联交易
的增加,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因此类业务对关联方形成
主要依赖,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同意公司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交易预计金额,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
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方案调整在董事会审批
权限范围之内,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修订后的本次发行预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运用符合公司的发展
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修订在董事会审批权限
范围之内,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
《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利于有效推进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和抗风险能力,扩大
经营规模,丰富产品类型,完善产品结构,项目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的发展计划,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修订在董事会审批权限
范围之内,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
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
了修订,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
修订后的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修订在董事会审批权限
范围之内,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经长 毛 健 史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