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股份: 日月股份关于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5-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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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2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
         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实际
控制人傅明康先生、陈建敏女士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并
由公司与上述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发行人: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傅明康、陈建敏
  签订时间:2022 年 5 月 23 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即 14.07 元/股)与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按“进一位”保留两位小数精确至分)。其中,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量。如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若公司
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
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人认购总金额不超过 100,000.00 万元(含本数),
其中:认购人傅明康认购金额不超过 50,000 万元(含本数),认购人陈建敏认购
金额不超过 50,000 万元(含本数)。
  认购人认购股票数量为认购总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且
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71,073,204 股(含本数)。其
中:认购人傅明康认购股票数量为其认购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5%,即不超过 35,536,602 股(含本
数);认购人陈建敏认购股票数量为其认购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格,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5%,即不超过 35,536,602 股(含本
数)。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股票股利、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
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认购人同意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认购人收到
发行人发出的认股款缴纳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
购总金额对应认股款划入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
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认购人承诺,认购人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
排。
  若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与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相符,可根据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证券监管部门
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认购人将遵守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认购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认
购人违反承诺转让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
生效:
  (1)本协议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协议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3)本协议项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主管部
门、机构等核准、审核批准、许可或备案。
  如上述条件未获满足,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成违
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发行人股东大会通
过的,且/或(2)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不构成发行人违约。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
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
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
发生后 15 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
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
止本协议。
  若中国证监会要求发行人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则发行人有权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对发行方案进行调整,认购人应当予以认可和接受(若需签署补充
协议的,认购人同意予以签署),不构成发行人违约。
  二、备查文件
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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