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方案部分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核查意见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公司”或“九丰能源”)
拟向 New Sources、李婉玲等 53 名四川远丰森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森泰能源”)股东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森泰
能源 100%股份。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
一、本次重组方案调整情况
本次重组方案与预案阶段方案相比,不存在调整事项。
二、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一)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标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之
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相关审核要求如下:
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
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所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
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
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
(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
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 20%的。
(1)
重大调整,但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
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
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案重大调整。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二)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不满足上述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标准,故本次重组方案不构成重
大调整。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
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规定,本次重组方案不构成重
大调整。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方案部分调整不构成重
大调整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洪涛 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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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巍 张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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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