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二年五月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 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隆利
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
隆利有限 指 深圳市隆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欣盛杰 指 深圳市欣盛杰投资有限公司,为发行人股东之一
共青城金湖众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发行人股
金湖众诚 指
东之一
中投金盛 指 长春中投金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发行人股东之一
融慧达 指 长春融慧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发行人股东之一
惠州隆利 指 惠州市隆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之一
福永隆利 指 深圳市隆利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之一
厦门隆利 指 厦门市隆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之一
宝隆高科(香港)国际有限公司(FSDEX CO.,LIMITED),为发行
宝隆高科 指
人的全资子公司之一
上海隆利 指 上海隆利信达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之一
隆利视讯 指 深圳市隆利视讯发展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之一
福隆光电 指 深圳市福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之一
隆圆泰 指 深圳市隆圆泰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之一
隆 利 科技 印度 有限 公司 , LONGLI TECHNOLOGY INDIA PRIVATE
印度隆利 指
LIMITED,为发行人的孙公司
美铠光学 指 深圳市美铠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深圳市创兴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之一,
创兴盛 指
于 2019 年 8 月注销
深圳市隆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之一,
隆晟泰 指
于 2019 年 4 月注销
《发起人协议》 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
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
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则》
《监事会议事规
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则》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联交易决策
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
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制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指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指
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监局 指 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荐机构/主承销
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广发证券
致同所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 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3 月
元 指 如无特别指明,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本次发行 指 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
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已于2022年3月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和《广东华
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
作报告》。
鉴于原申报的基准日为2021年9月30日,基准日后发行人相关事项已发生变
化,且发行人已披露了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于2022年4月26日出具的致同审字
(2022)第441A013636号《审计报告》。现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的财务报告、新
增及影响本次发行的事项,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及的问题,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
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
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仍然适用于本补充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法律意见书;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与《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说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对有关审计、验资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
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
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漏。
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
赖。
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引用后的相关内容应经本所律师再次审阅和确认。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
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于2021年9月10
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
效期内。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 现持有 深圳 市市场 监督 管理局 核发 的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为
山路光浩工业园G栋3层、4层;注册资本为209,854,577元;法定代表人为吕小霞;
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发光二极管(LED)、背光源、电子产品的技术
开发与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普通货运;发光二极管
(LED)、背光源、电子产品的生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为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行
《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
上市公司,具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各项实质性条件。具体如下:
(1)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
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一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均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 1 元,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派息/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
将作相应调整,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承诺,发
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符合《证
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1)发行人系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依法在深交所
上市,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系采用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3)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致同所出具的致同审字(2022)第 441A013636
号《审计报告》、致同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条件,即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
法》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③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④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⑥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4)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如《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八、发行人募集
资金的运用”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①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②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亦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
③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
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
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
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
况,按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
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
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量),若上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
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的,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
整;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
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
(7)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
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
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
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的限售期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发起人、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发起人、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事项更新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相关登记信息,截至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东类别
深圳市欣盛杰投资有限公
司
中投长春创业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长春中投金 基金、理财产品
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等
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基金、理财产品
等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理财产品
等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基金、理财产品
等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基金、理财产品
等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理财产品
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前十名股东合计 138,511,985 65.97 -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吴新理直接持有发行人 9,387.5013 万股,
占发行 人总股 本的 44.71% ,为发 行人第 一大 股东;吕小 霞直接 持有 发行人
人总股本的 46.33%。另吕小霞作为欣盛杰控股股东,通过欣盛杰间接控制公司
理,吕小霞现任公司董事长,二人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基于上述,本
所律师认为,吴新理、吕小霞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
如下:
股东名称 质押股数(万股) 质押开始日期 质权人
吴新理 1,500 2022.3.30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合计 1,500 -- --
(注:2021年4月15日,吴新理将持有公司的1,535.999万股股份质押给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2022年4月7日,吴新理将上述1,535.999万股股份办理完成相关解除质押手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新理持有发行人的 1,500 万股股票虽存在质押
的情形,但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管理、侵害发行人
及其他股东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其本次股票质押融入的资金用于
偿还原股票质押借款,最终用于股权投资。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吴
新理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上述质押情况外,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股份质押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均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为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
进行出资的资格。
五、发行人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涉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将由人民币 209,976,174 元变更为 209,854,577 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股权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六、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情况更新如下:
序
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一般经营项目是: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
售;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
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视机制造;
虚拟现实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家用电
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计算机软
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二)发行人业务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资质情况更
新如下:
序
资质名称 持证人 登记编号 登记日期 有效期 公示平台
号
生态环境部全
固定污染源排 91441300MA4U 2020.10.30-
污登记回执 RR9E4G001X 2025.10.29
管理信息平台
注:隆圆泰正在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与相关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
的主营业务为背光显示模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致同所出具的致同审字
(2022)第 441A01363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发布的公告,发行人 2019 年、
万元、196,703.65 万元、31,245.12 万元,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70%、99.59%、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尚未取得产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权证的房屋建筑物如下:
取得方 他项
序号 房产名称 权属人 坐落位置 面积(㎡) 用途
式 权利
临时钢结
构厂房
(注:序号1-4的房屋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序号5已取得惠州仲恺高新区住房和城乡规
划建设局出具的惠仲规建函【2020】256号《仲恺高新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临
时建设的批复》)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1)办公场所及厂房租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办公场所
及厂房租赁情况如下:
序 租赁期 租赁期 租赁面积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号 开始日 结束日 (㎡)
光浩实业有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
限公司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A 栋 2 楼
光浩实业有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
限公司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C 栋 2 楼东
光浩实业有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
限公司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C 栋 2 楼 B
光浩实业有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
限公司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C 栋 3 楼
光浩实业有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
限公司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C 栋 4 楼
光浩实业有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
限公司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G 栋 1 楼东
光浩实业有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
限公司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G 栋 3 楼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租赁期 租赁期 租赁面积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号 开始日 结束日 (㎡)
限公司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G 栋 4 楼
光浩实业有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
限公司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办公楼 509
光浩实业有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
限公司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B 栋 1 楼
光浩实业有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
限公司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B 栋 2 楼
光浩实业有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
限公司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B 栋 3 楼
光浩实业有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
限公司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B 栋 4 楼
光浩实业有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
限公司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C 栋 1 楼东
光浩实业有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
限公司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C 栋 1 楼西
光浩实业有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
限公司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G 栋 1 楼西
光浩实业有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
限公司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G 栋 2 楼
光浩实业有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
限公司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G 栋 5 楼
光浩实业有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
限公司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H 栋 2-6
光浩实业有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
限公司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H 栋 2 楼阁楼
光浩实业有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
限公司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F 栋 1 楼西
光浩实业有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
限公司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H 栋 2-5
光浩实业有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
限公司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H 栋 3-A
光浩实业有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
限公司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H 栋 3 楼阁楼
光浩实业有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
限公司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E 栋 1 楼西
光浩实业有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
限公司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E 栋 1 楼东
光浩实业有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元社区
限公司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E 栋 2 楼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租赁期 租赁期 租赁面积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号 开始日 结束日 (㎡)
实业有限公 惠州市德帮实业有限公司所属厂
司 房一楼、四楼、五楼
惠州市德帮 惠州仲恺高新区潼桥镇联发大道
司 公楼一楼、四楼
惠州市德帮 惠州仲恺高新区潼桥镇联发大道
司 一层钢构厂房
惠州市德帮
惠州市潼关桥镇联发大道惠州市
德帮实业有限公司所属 A 货平台
司
深圳市凤凰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第三
工业区 A5 栋一楼、二楼、三楼
司
深圳市凤凰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第三
工业区空地
司
深圳市凤凰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第三
工业区门卫室两间
司
深圳市凤凰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第三
工业区 A6 栋一楼、二楼、三楼
司
PLOT NO.A-164A, PHASE-II,
Sangeeta SECTOR-80, NOIDA, GAUTAM
Kesarwani BUDH NAGAR, UTTAR
PRADESH, INDIA
惠州市凯斯
惠州仲恺高新区潼桥镇联发大道
德帮科技园单一层铁皮房
有限公司
上海康隆企
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1701 号
公司
光浩实业有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园社区
限公司 鹊山光浩工业园 B 栋 1 楼 1 分隔体
(2)宿舍租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宿舍租赁
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租赁期开始 租赁期结束 租赁面积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日 日 (㎡)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
光浩实
元社区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2
号宿舍 1 楼 118、119、120
公司
室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
光浩实
元社区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2
号宿舍 3 楼 306-307、
公司
光浩实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
公司 号宿舍 3 楼 312-316 室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
光浩实
元社区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2
号宿舍 5 楼 501-519 室、3
公司
号宿舍 5 楼 502 室
光浩实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
公司 号宿舍 6 楼 603-605 室
光浩实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
公司 号宿舍 6 楼 606-607 室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
光浩实
元社区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2
号宿舍 7 楼 701-709 室、721
公司
室
光浩实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
公司 号宿舍 7 楼 710-714 室
光浩实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
公司 号宿舍 107-109 室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
光浩实
元社区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2
号宿舍 121、211、217、
公司
光浩实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
公司 号宿舍 215 室
光浩实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
业有限 元社区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租赁期开始 租赁期结束 租赁面积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日 日 (㎡)
公司 号宿舍 406-408 室
光浩实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
公司 号宿舍 409-411 室
光浩实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
公司 号宿舍 301-302 室
光浩实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
公司 号宿舍 715-719 室
光浩实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
公司 号宿舍 209、210 室
光浩实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
公司 号宿舍 4 楼 403 室
光浩实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
公司 号宿舍 5 楼 503-507 室
光浩实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
公司 号宿舍 3 楼 303 室
光浩实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
公司 号宿舍 6 楼 601-607 室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
光浩实
元社区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3
号宿舍 6 楼 608-611 室,7
公司
楼 701-711 室
光浩实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陶
公司 号宿舍 2 楼 220-221 室
惠州市
惠州仲恺高新区潼桥镇联
德帮实
业有限
限公司所属 C 栋
公司
深圳市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
恒冠投
资发展
园第 19 栋第 6 层 618 房
有限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租赁期开始 租赁期结束 租赁面积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日 日 (㎡)
司
深圳市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
凤凰股
份合作
楼
公司
深圳市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
凤凰股
份合作
楼
公司
深圳市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
同城里
实业有
业园 4 号楼
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元芬工业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专利情况
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一种反射罩及直下式背
光模组
一种直下式背光模组及
显示器
一种灯板及直下式背光
结构
一种拼接式反射罩及其
背光装置
一种反射罩及直下式背
光结构
一种改善柔性电路板表
柔性电路板
一种电泳组装制备 LED
显示器的方法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一种辅助解决背光 R 角
暗影的工艺
一种用于贴膜机导光板
治具
一种背光模组及液晶显
示装置及电子设备
一种背光结构、显示面
板及电子设备
注1:以上发明专利有效期20年,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为10年,从申请之日开始算起;
注2:以上专利均为原始取得。
根据本所律师对上述财产的权属凭证、证明材料的核查及发行人确认,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对上述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情形。
八、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变更
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209,976,174 元变更为 209,854,577 元,公司股份总数将
由 209,976,174 股变更为 209,854,577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公司章程》未
发生其他变更。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设立了人资行政中心、财务中心、研
究院、研发项目中心、业务支持中心、资材中心、工程中心、品质中心、生产中
心等职能部门以及手机、专显、模切、车载、商显、吸塑、五金、SMT、导光板、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透镜后盖、海外等事业部。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期间内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会议
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根据《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未
发生变化,发行人共新增2次股东大会、2次董事会会议、2次监事会会议,具体
情况如下:
股东大会
序号 召开日期 会议情况
董事会
监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决议内容及签
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
的税种和税率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收优惠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
的税收优惠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财政补贴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
政补贴如下:
序号 补助项目 补助金额(元)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省级小升
规补贴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兴产业扶持计
划项目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关于 2021 年度龙
华区质量示范企业
序号 补助项目 补助金额(元)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徐致元报 2021 年工业强基
工程资助资金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 年第 14 批)企
业发债融资补贴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信息化局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
场资助类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021 年贷款利息补贴类项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020 年企业信息化建设资
深圳市财政局 2021 年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技术
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资助计划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高新处报 2022 年高新技术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惠仲经
发通〔2021〕72 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发行人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期间享
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隆利科技及其子公司纳税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因偷税、漏税等
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内所发生的
变化,不会对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所发表的结论意见构成
影响,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现阶段已取得了必要的授
权与批准,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尚需深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履
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章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刘从珍
黄环宇
袁 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