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公
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统一
公司信息披露渠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公司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
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
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重大信息,;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
事项。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联络人,负责协调
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
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
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
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机
构”)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
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报送的信息应事先报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至少指定一种法定信息披露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
式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
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
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
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做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
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公司及所属机
构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
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
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
异常波动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于次一交易日之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
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三条 在遵循本制度所确立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公司董事应当
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各项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监事
应当对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需求或董事会的要
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各项经营情况和重大事件进展信息。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
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
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内容与格式要求编制,并按下
列规定披露。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
个内披露季度报告;
(二)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
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
度报告;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报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具体来说,临时报告按以下分类和标准实施。
(一)会议:
(二)交易: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性土地等资产,以及出售商品房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当各相关单位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及时公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当各相关单位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及时公告:
①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②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
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的
(五)重大事件: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额赔偿责任;
履行职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程序、被责令关闭;
者宣告无效;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议;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第六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
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
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
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
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
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特殊情况下,经董事会秘书及董
事长批准且外部单位出具《保密承诺函》的,方可报送。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
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
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根
据相关规定履行内幕信息登记流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将
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另外还要履行如下程序:
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
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
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密承诺函》中
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对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定期
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行政主管单位,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要求其出具一次性保密承诺函,在同一张表
格中登记此外部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对于其他报送事项,
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机构对外报送信息后,该部门负责人应负责将
《保密提示函》、
《保密承诺函》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机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机构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
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
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
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罚并追究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
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
审核责任人给予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
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
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
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