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控: 中远海控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日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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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19    证券简称:中远海控   公告编号: 2022-026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2022 年修订)》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规定,调整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控”、“公
司”或“本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关于可行权日的规定。
   ? 该项调整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 2019 年第
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对公司董
事会的授权,经董事会审议一致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远海控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一致通过了《关于调整中
远海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日的议案》,公司执行董事万敏先生、
黄小文先生及杨志坚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北京
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发表了意见。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实施了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进行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及预留期权授予。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2019 年 3
月 7 日、4 月 20 日、5 月 31 日、6 月 4 日、7 月 20 日、7 月 26 日,
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批准符合条件
的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行权。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通过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调整
《激励计划》关于可行权日的规定,(2)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
留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及(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及首次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详见公司同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内容
  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经审议,同意对公司《激励计划》关于可行
权日的规定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
下列期间内行权:                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 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
算,至公告前一日;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 二 ) 公 司 季 度 报告 、 业 绩 预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告前十日内;                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 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 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
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香港联交所及适用的境内外法律 所、香港联交所及适用的境内外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除上述修订外,《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不变。
  三、本次调整事项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激励对象不得
在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行
使权益;2022 年 1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进行修订,公司
据此对《激励计划》关于可行权日的规定进行修订。公司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暨 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9 年第一
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次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进行其他必要的管理和调整。本次修订按上述《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2 年修订)》,及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一致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修订使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与中国证监会相关
管理规定保持一致,不会导致降低行权价格,不违背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改变或削弱已
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四、监事会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我
们认为,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修订,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日进行调整,情
况属实,程序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五、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日的独立董事意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因此,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公司拟对《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可行权日进行相应修订。公司
对激励计划中可行权日的修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程序合法、合规。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
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对股票期权可行权日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意见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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