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布鲁: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2-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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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
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湖南艾布
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以及虽然持股数未超过 50%,但可以对其实施控制的公司。所
有纳入股份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均判定为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
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
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款(含
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三)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
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
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
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应
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均为公司合并报表数据。
  公司对外投资低于上述第一款所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或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均为公司合并报表数据,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第七条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
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提供拟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八条 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
行性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
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
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
议,报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
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
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
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
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
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
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
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
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该等决议、合同、协议、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董事会
秘书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
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
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
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项目
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
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查批
准。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
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
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
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
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
权代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
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
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
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
账外账。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
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
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
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
管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
整。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
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的金额限制,经过公
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
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
应注意是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
为;清算结束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
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
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
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
门进行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在项
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
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
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
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
权。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
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
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
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
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
否真实、合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
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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