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中
曼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并发表如
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以下
简称“《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
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本次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可以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
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及可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
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关于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就上述措施作出了相关承诺。上述相关措施及承诺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是公司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
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的体现,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权益。同意公司制定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左文岐、杜君、谢晓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