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
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
本次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层面业
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指标和净利润指标,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
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净利润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
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
定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指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
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指标
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
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
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潘峰、刘中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