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智控: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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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95      证券简称:永和智控          公告编号:2022-051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德莅临及股东杨缨丽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和智控”)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收到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德莅及杨缨丽签署的《<一致行动人
协议>之终止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同时解除台州
永健控股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12 日与曹德莅、杨缨丽、蒋辅中签署的《关于永
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涉及的表决权委托事项,杨缨丽于
   一、原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基本情况
                    (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
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台州永健控股有限公司同意按约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9%的股份转让给曹德莅、
杨缨丽及蒋辅中,同时就杨缨丽将其受让的本公司股份对应表决权委托事宜作出
了安排。基于《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杨缨丽于2021年1月12日签署了相应的
《表决权委托书》。2021年1月14日,为进一步确保上述表决权委托,就杨缨丽
持有本公司股份期间和曹德莅保持一致行动的事宜,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二、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基本情况
     经友好协商一致,曹德莅与杨缨丽于2022年5月1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
议>之终止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曹德莅
     乙方:杨缨丽
     (一)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将其持有的永和智控股份对应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及担任永和智控董事涉及的董事权利委托给甲方行使或与甲方保持一致事宜(以
下简称“一致行动事项”),涉及签署的法律文件均已在本协议鉴于条款中完整
列示。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双方基于乙方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所签署的
《表决权委托书》所形成委托关系以及双方基于《一致行动人协议》所形成的一
致行动关系,甲方不再代表乙方行使该等法律文件中原属于乙方的相关权利。即,
自本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
           《股权转让协议》中涉及的表决权委托事项约定、《表
决权委托书》《一致行动人协议》等内容不再执行,并对甲乙双方不再具有约束
力。
  如有其他已签署但未在本协议鉴于条款中列示的与一致行动事项有关的法
律文件,则该等文件亦自本协议签署当日失效。
  (三)自本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再具有一致行动人关系,双方
将按照自身意愿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
     (四)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就一致行动事项达成的最终协
议,并取代各方之间此前关于一致行动事项所达成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备
忘录、陈述与保证或其他义务。
     (五)本终止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解除前,曹德莅与一致行动人余娅群、杨缨丽合计持有公司 5,769.3183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 27.58%,持股明细如下:
                           占公司总股本
序号       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高管锁定股(万股)
                              比例
       合计        5,769.3183   27.58%   3,598.50
     本次解除后,曹德莅与一致行动人余娅群合计持有公司 4,371.3183 万股股份,
占公司股本的 20.90%,其中曹德莅持有公司 3,400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
有公司 1,398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 6.68%。曹德莅仍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控股股东,其控制权地位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解除,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
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
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
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
法人治理结构。
     五、其他事项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曹德莅与杨缨丽已依法签署
对其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终
止协议》体现了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待合同约定条件成就后对各方具有
法律效力。
  六、备查文件
 行动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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