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22-038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经审议,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限售期已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93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
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380,000 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将实际控制人刘峙
宏先生之近亲属刘其福先生作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及《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等议案。并于 2018 年 12 月 8 日公告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更正后)》及其摘要。
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
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反对意见。2018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8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将实际控制人刘峙宏先生之近
亲属刘其福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并
于次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
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
了核查意见。
向144名激励对象授予2,325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
年1月25日。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及预留授
予价格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
查意见。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
表了核查意见。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
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更正后)》(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4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3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30%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 月 25 日,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
三个限售期已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届满。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件。
形的;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18 年净利润 21,325,238.33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业绩
元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剔除本激励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净利润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增长率约为 327.17%。因此,预留授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予第二期业绩考核要求均达标,满足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 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同时,公司 2021 年剔除本激励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润增长率不低于20%;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后的净利润为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增长率约为 281.50%。因此,首次授
注: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
予第三期业绩考核要求均达标,满足
均指当期经审计的未摊销在有效期内的全部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份
解除限售条件。
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 ”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标准如下:
考评结
果(S)
评价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
标准
的 93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优
个人层 秀,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本期可解除
面可解 限售比例(N)均为 100%。
除限售 100% 80% 60% 0
比例
(N)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
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N)。
综上,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
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
规定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
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在限售期考核期间,有部分激励对象因职位变动不
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及离职等原因,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锁,后续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除上述数量变动外,本次实施的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
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任何差异。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情况
额 758,728,215 股的 0.5773%。
首次授予部
获授的限 已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除限 分剩余未解
制性股票 的限制性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售的限制性股 除限售的限
数量 票数量
票数量(万股) 制性股票数
(万股) (万股)
量(万股)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87 人) 1,135 794.5 340.5 0
合计(93 人) 1,460 1,022 438 0
注:1.因需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将归本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变化时,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期所涉 33.91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近期可同步解除限售,其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
构变动情况如下所示: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型 数量 减 数量
比例(%) 比例(%)
(股) (+,-) (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 14,046,784 1.85% -4,719,150 9,327,634 1.23%
无限售条件股份 744,681,431 98.15% 4,719,150 749,400,581 98.77%
股份总数 758,728,215 100% 0 758,728,215 100%
六、董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核查情况说明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承诺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其他激励对象不存在与本次解除限售对应的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对上述激
励对象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