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科技: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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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道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浙江
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19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道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31.20
元/股,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金道控股作出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
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上述股
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
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
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公司将不减持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本公司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
限等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
益交给发行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言荣、金刚强、王雅香、金晓燕作出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
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
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
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
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注:由于王雅香并不
属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故并未出具该条承诺)
  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
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
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
益交给发行人。”
意向的承诺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故
其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出具的相关承诺都已包含在前文“1、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中。
技术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通过金益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人员骆建国、林捷、徐德良、王吉生、朱水员及周建钟作出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
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
次发行前已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
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
  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
  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
  益交给发行人。”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上市,自 2022 年 4 月 15 日至 2022 年 5 月 17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31.20 元/股,触发前述股
  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道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人金言荣、王雅香、金刚强、金晓燕及通过金益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骆建国、林捷、徐德良、王吉生、朱水员、
  周建钟,上述人员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流通股锁定期的
  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原股份锁定到期      延长锁定期后到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日           期日
         (股)           (股)
浙江金道控
股有限公司
金言荣      7,500,000    25,875,000   7.50%        25.88%   2025年4月13日   2025年10月13日
王雅香          0        10,775,000     0          10.78%   2025年4月13日   2025年10月13日
金刚强    15,000,000     0       15.00%         0     2025年4月13日   2025年10月13日
金晓燕    7,500,000      0       7.50%          0     2025年4月13日   2025年10月13日
骆建国        0        150,000     0          0.15%   2025年4月13日   2025年10月13日
林捷         0        150,000     0          0.15%   2025年4月13日   2025年10月13日
徐德良        0        120,000     0          0.12%   2025年4月13日   2025年10月13日
朱水员        0        97,500      0          0.10%   2025年4月13日   2025年10月13日
周建钟        0        97,500      0          0.10%   2025年4月13日   2025年10月13日
王吉生        0        112,500     0          0.11%   2025年4月13日   2025年10月13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份锁定
 承诺的情况。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综上,保荐机构对金道科技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胜             薛波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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