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威: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券之星 2022-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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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二年四月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嘉兴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现公司在浙
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400747729414J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33.34 万股,
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JIANG HENGWEI BATTER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正阳西路 77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133.3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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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以及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生产销售干电池及其配件、配套小型家用电
 器。凝聚优秀人才,坚持自主创新,倡导节能环保。以国际领先的产品,为客户
 创造更高价值,为员工创造幸福生活,为股东创造丰厚回报,为社会创造更大的
 贡献。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干电池及其配件、配套小型家
 用电器的生产销售;电池零部件、电池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相关
 技术服务;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款。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持有股份的情况如下:
      发起人            持有股份数
序号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姓名/名称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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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恒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计              7500.0000        100%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133.34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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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
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
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
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要约方式;
  (二)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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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
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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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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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前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
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公司及其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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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
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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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担保事项,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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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确定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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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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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书面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书面通知各股东。
  前款规定的期限起算应当以股东大会召开日的前一日起算。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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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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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或非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或非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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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应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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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浙
江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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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
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此项工作的结果通知全体股东。
  (二)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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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召开之日前主动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四)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
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六)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关联股东未就关
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
重新表决。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名;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生;
  (五)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
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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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六)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
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职责。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
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该分
开选举。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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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股东大会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截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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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总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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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
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 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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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董事职务,但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
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四名为非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三人,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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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内审部
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可根据需要下设战
略、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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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谨慎原则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董事会有权决定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对外捐赠、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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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
召开五日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
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
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会后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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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以及虽在讨论中明确提
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投反对票的董事,仍应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2 名、财务
负责人 1 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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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单位担任除董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分派业务范围履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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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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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公司监事会设
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一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五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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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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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会公众股东的意见。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现的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在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不满足上述现金
分红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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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
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
措施。公司若出现二级市场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亏损除外),公司可考虑回
购部分股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与决策机制
划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并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在符合本章程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比例,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
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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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
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
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
审计。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
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
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
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
大化。
     (九)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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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十)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如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环境
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
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一)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
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
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
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
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含
控股子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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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包括特快专递方式)送出;
  (三)以电话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六)以公告方式送出;
  (七)以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送出。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
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
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发送的,以电话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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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或者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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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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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以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
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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