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江: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2-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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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证券代码:301059                    证券简称:金三江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五月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三江”或“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金三江(肇庆)硅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三江(肇庆)硅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特制定《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员工持股计划应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
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拟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及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
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董事会应当将该事项直接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否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否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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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文件。
  (六)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股东大会召开的 2
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八)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
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九)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
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并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
等具体情况。同时,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过户的两个
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十)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创业
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
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与公司(含下属子公司)
签署劳动合同。
  (二)持有人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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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选出的其他员工。
  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
计划。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
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人的情形。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业务/技术/运营骨干及公
司董事会结合员工的工作年限、职级、岗位、对公司贡献等各项因素综合选出的
其他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70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
(不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5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
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五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的自有资金(包括合法薪酬及自筹资金)、
公司计提的激励基金以及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募集的资金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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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不超过 900 万元,员工的自有资金和公司计提的激励基金的比例为 4:1,其中
员工的自有资金不超过 720 万元,公司计提的激励基金不超过 180 万元。公司不
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公司控股股东广州飞雪
集团有限公司为不存在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情形的员工的自有资金提供托底保
证: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如该等员工从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分配所得低于其自有
资金的,由控股股东广州飞雪集团有限公司对该等员工自有资金的本金兜底补足。
控股股东广州飞雪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底资金来源包含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金融机
构贷款等。除上述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其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提
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的情况。
  公司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对提取的激励基金进行确认和计量,所提取的激励
基金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并计入公司成本费用。
  第六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和规模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购买的标的股票。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募集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900 万元,按照公司股票 2022 年
约为 57.58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47%。最终标的
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
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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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考核设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
自行终止。
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
止。
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长。
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
应对照《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 7.8.7 条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
情况,并按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后分两期解锁,具体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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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
  第一批解锁                             50%
           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
  第二批解锁                             50%
           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24 个月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要求
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
锁定期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效
的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从而
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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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得收益分为员工的自有资金出资部分对应份额的收
益(以下简称“自有资金收益”)和激励基金的出资部分对应份额的收益(以下
简称“激励基金收益”)。
     (2)自有资金收益的分配不进行业绩考核,在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
后,由公司办理解锁变现,当期自有资金收益按照持有人出资份额的比例进行分
配:
                                      该持有人份额
       某员工自有资金收益分配金额   当期自有资金收益
                                      全体持有人总份额
     (3)激励基金收益的分配设置业绩考核目标,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解
锁的前提条件,考核年度为 2022 年和 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
一次,考核指标设置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具体如下:
  解锁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批解锁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8%;
  第二批解锁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8%。
  注:①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若有)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计提激励基金造成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②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计算公式为(当年净利润÷基准年净利润)^(1/间隔年数)-1;
  ③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基金收益按如下方式进行分配:
                                          该持有人份额
 某员工当期解锁的激励基金收益分配金额          当期激励基金收益
                                        全体持有人总份额
  注:持有人有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 4、5、6 目的情形的,不再参与激励基金收
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已解锁的激励基金收益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的情况下,当期解锁的激励基金收益全部归
属于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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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实施充
分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其中自有资金收益的分配不进行业绩考核,激励基金
收益的分配设置业绩考核目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作用,
公司选取净利润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地反映公司业务的盈利能力,
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
  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为公司业绩考核,以 2021 年净利润为
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8%,2023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8%。
在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的情况下,当期解锁的激励基金收益全部归属于上市公司。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综合评估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设
置的业绩考核目标具有合理性。
  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
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等因素的综合影响,设定的考核指标兼顾了挑战性与可
达成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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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八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
为持有人会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
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
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相应的本管理办法对
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
措施切实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
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
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
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持有人会议审议内容
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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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并在首次
持有人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委员。此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
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
会委员负责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
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告等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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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 1、2、3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四)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方式。
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其他未按规定进行书面表决的情形,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
统计。
议的持有人所持 1/2 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延长等规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议案除外),并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2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
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在收到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30%
以上的持有人要求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提议后,应在 20 日内召集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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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
人行使股东权利。
  (一)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
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员工持
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财产;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持有人会议亦有权作出决议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三)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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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的职权
  (五)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首次管理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并在
首次管理委员会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主任。此后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
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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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1/3 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管理委员
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七)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过视频、电话、传真及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
字。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划所持标的股票的资产收益权,并自愿将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
提案权、表决权及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委托给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
员会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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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方的持有人自愿放弃其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提案权、表
决权及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仅保留资产收益权,且承诺不担任管理
委员会任何职务;
  (二)持有人的义务
风险,自负盈亏,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不得转让其依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份额,不得将其所
持份额进行担保、质押或其他类似处置;
现时,无条件认同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并配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持有人
不配合签署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转让相关文件的,不影响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权益转让的效力,但因此给公司、受让方、其他持有人或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
的,公司、受让方或其他持有人等利益相关方均有权要求该持有人赔偿;
费、印花税等。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资产管理费(如有)和托管费
(如有)等费用,由持有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承担。持有人因参
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等或其他或有相关税费,公司将履行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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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义务,在股票售出后将持有人名下收益扣税后再行兑付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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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十二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三条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担保或作其他
类似处置。
     (二)在存续期之内,持有人不得私自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
配。
     (三)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
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
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安排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在存续期内陆续变现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
按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管理委员会在本员
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确定处置方式。
     (四)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
人会议的授权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
费后(如有),并按持有人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若届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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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存在无法全部售出的情形,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
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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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变更或终止,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决议。
  第十五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
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存续期延长等事项须经出
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
  第十六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且按规定清算、分配
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
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或因公司股票停牌、窗口期
较短等情形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
售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
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本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
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本员工
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管理委员会应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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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如有),按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
权益分配。若届时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存在无法全部售出的情形,具体
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八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该股份权
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前述人员的关联方仅按其实际持有的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
资产收益权,自愿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提案权、表
决权及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仅按其实际持有的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所持标的股票的资产收益权;除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
述人员的关联方外,其他持有人自愿将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提
案权、表决权及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委托给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
会代为行使。
  (三)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
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四)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五)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
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
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
议的授权,应于本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已解锁的标的
股票。
  (七)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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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
划锁定期结束后,在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进行
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在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八)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
式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九)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代表本员
工持股计划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以及参与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
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未持有公司任何债券,不参
与公司债券兑息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
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
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持有人权益处置
  (一)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资格,其已解锁的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并清算、分配
收益,如持有人发生下列第 4、5、6 条所涉及的情形的,该持有人仅参与自有资
金收益分配,不参与激励基金收益分配,该部分的激励基金收益归属于公司所有;
其尚未解锁的份额强制收回并由管理委员会指定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受让。出现
强制收回/转让情形的,未解锁部分按自有出资部分的原始出资金额返还给该持
有人;未能确定受让人的,该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于相应锁定期满后
择机出售,以该等尚未解锁部分对应的持有人自有资金出资部分的原始出资与售
出/转让收益的孰低金额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
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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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及其他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的;
制权,且该持有人未留在公司或公司其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
计划的情形。
     (二)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不再具备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管
理委员会有权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全部份额转让给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出现强制转让情形的,自有出资部分按其原始出资金额与售
出收益(如有)的孰低金额退还给该持有人。被强制转让的持有人应配合管理委
员会办理相关转让事宜:
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
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人的情形。
     (三)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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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进行:
继承人继承;
制权,但该持有人仍留在公司或公司其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
  (四)存续期内,若发生以上条款未详细约定之情形,可能需持有人变更其
依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份额及份额权益的,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决议。
  第二十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且按规定清算、分配
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
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或因公司股票停牌、窗口期
较短等情形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
售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如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标的股票仍未
全部出售,具体处置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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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
享有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员工
聘用期限的承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仍按上
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
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产
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有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为强化长期激励效果,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共创共享,公司控股股
东广州飞雪集团有限公司为不存在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情形的员工的自有资金
提供托底保证: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如该等员工从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分配所得
低于其自有资金的,由控股股东广州飞雪集团有限公司对该等员工自有资金的本
金兜底补足。控股股东广州飞雪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底资金来源包含但不限于自有
资金(包含但不限于因持有的公司股票而获得的现金分红)、金融机构贷款等,
其兜底承诺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十四条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
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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