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光科: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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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授予条件已成就。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5 月 16 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日,以 14.8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34 万股
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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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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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对燕 )                 ( 危怀安 )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 唐建新 )                 ( 朱 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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