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作
为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川智慧”或“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宏川智慧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2021年12月
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930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资本 44,399.8843万元
注册地址 东莞市沙田镇立沙岛淡水河口南岸三江公司行政楼三楼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礼宾路 6 号 1 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 林海川
实际控制人 林海川
董事会秘书 王明怡
联系电话 0769-88002930
物流项目投资;物流链管理;码头、仓储的建设及运营、海
上国际货运代理、陆路国际货运代理、国内货运代理,仓储
经营范围
代理;物流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咨询。(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17 号《关于核准广东宏川智慧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的文件核准,同意公司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67,00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
人民币,共计 670.00 万张,期限 6 年。截至 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共募集资
金总额为 67,000.00 万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用以及其他发行相关费用共计
年 7 月 23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
了致同验字(2020)第 441ZC00247 号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发行保荐阶段
银河证券作为宏川智慧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宏川智慧进行尽职调查,组织撰写并递交申
请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
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核查及答复;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
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
点,通过查阅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对账单、内部审计报告、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以
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培训、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和督导。主
要核查和督导内容如下: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关
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规章制度;督导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
况、财务状况、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
道等事项;督导公司及其股东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
件;定期对公司进行培训;对特定事项发表专项核查意见等。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
项。
五、对发行人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
查工作,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
关信息,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
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及时通知保荐
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积极配合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
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供专业意见,
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协调与核查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的信息
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
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八、对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制度规定并结合经营需要,公司从 2020 年 7 月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
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依据募集资金的用途,分别由公司与
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由公司、福
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
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截至 2021 年
报告期内,公司用于偿还银行借款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并已于 2020 年
山湖支行(940101230900002799)的销户手续。公司就前述募集资金专户与广
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公司对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 66,180.42 万元,尚未
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343.51 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将继续用于募投
项目建设。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合法合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并真实、准
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工作。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欣静 朱晓丹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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