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2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
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
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是指包括公司的经营业绩、债权债务、对外投
资、兼并收购、业务分拆、战略规划、生产计划、财务预算等在内的,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按照公司上市地的法律法
规和监管规则,该等信息很可能需要履行公开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指定的联络人;
(五) 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
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
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的负责人和/或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
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
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
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六条 报告人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
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
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根
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日期
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设股票帐户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变动
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其它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
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变动情况。
(五)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如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交易发生前报告董
事会秘书: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额超过1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
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
标准执行。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的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
务。
(六)公司发生以下日常交易
如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合同签署后一日内
报告董事会秘书:
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七)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如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交易前报告董事会
秘书: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应累计计算在连续12个月内的数额,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执行。
对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
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
影响做出详细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八)诉讼和仲裁事项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诉讼或仲
裁后一日内报告董事会秘书。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报告。
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九)重大风险事项
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后当日内报告董事会秘书。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
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资产的30%;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其他重大事项
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后当日内报告董事会秘书。
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资方案;
审核意见;
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响;
(十一)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
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
函;
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
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
于当日给予回函。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
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
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咨询并报告。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的本条所述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
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
规定。
第十条 在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
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
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
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媒体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且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
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
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
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
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十七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
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有关信息
披露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以书
面方式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若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报告人应在第一时
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与
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
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意见书等(如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应该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
况;
(二)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协议的主要
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
决情况;
(四)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
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
或者过户的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
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
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
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
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项处于筹划阶段时可暂缓报告,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请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组
织董事会办公室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及时向董
事长汇报;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
披露。
第五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五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
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
与联络。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各控股子公
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指定的信息报
告联络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
应的内部信息报告机制,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
(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
分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时常督促本部门
或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
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其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公司监事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负
有监督义务,应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是否履行信息报告职责进行监督。
第六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
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相应处罚。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
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
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二十四
时)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不时修订而
修订完善,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