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 A 公告编号:2022-035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部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金暨关联交易的部分股份;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电子信息产
业 集 团有 限公 司等 发行 股份 购买 资产 并 募集 配 套资 金的 批复 》( 证监 许 可
[2021]1018 号)核准批文,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向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陈士刚、中电海河
智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
公司、横琴宏德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横琴宏图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横琴宏达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德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横琴宏伟嘉业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优点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瑞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总章隆盛实业有限公司、横琴宏景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珠海宏寰
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 15 名交易对方发行 658,011,817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
产,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57.78%;公司向三亚高福投资有限公司、河北京安生物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华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人和晟 3 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安徽省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洪仲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融创岭岳智能制造与信息技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三和创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三和创赢战略投资 1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 4 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聚开阳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田新铭等 16 名投资者发行 67,513,362 股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5.93%。
本次解禁的股份为:中电海河智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德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优点投资
有限公司、深圳市总章隆盛实业有限公司等 5 名发行对象获得的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 164,816,394 股股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14.47%,该部分股份于 2021 年
上市,禁售期为 6 个月。本次解禁总计 232,329,756 股股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量为 133,782,4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38%。
二、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获得 本次解除
本次可解除有
序 限售 持有限售股 限售股份
股东名称 限售条件流通
号 股的 份数量(股) 占公司总
股数量 (股)
方式 股本比例
中电海河智慧新兴产业投资
合伙) 发行
注1
深圳市总章隆盛实业有限公
司 2
河北京安生物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天津华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金
中国黄金集团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广东融创岭岳智能制造与信 募集
伙企业(有限合伙) 资金
三和创赢资产管理(深圳)有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
券投资基金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金
总计 232,329,756 232,329,756 20.40%
注 1:深圳优点投资有限公司现已改名为江西优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 2:深圳市总章隆盛实业有限公司现已改名为上海总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三、公司股本结构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本次变动增减
股份性质 比例
股份数量(股) (+,-)(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
一、限售条件
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三、总股本 1,138,744,840 100.00% 0 1,138,744,840 100.00%
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作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的承诺
承诺 承诺 履行
承诺的主要内容
方 事项 情况
性文件及中国系统《公司章程》应予终止的情形。本公司已依法对
交易资产履行法定出资义务且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
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公司作为其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
关于 任的行为或其他影响其合法存续、正常经营的情况。
按 承
标的 2、本公司对交易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本公司真实持有该
德盛 诺 履
资产 资产,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替他人持有或为他人利益而持
投资 行,不
权属 有的情形。
集团 存 在
情况 3、本公司就本次交易放弃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系统《公司章程》项
有限 违 反
的说 下的优先购买权,交易资产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或担保,未被司法冻
公司、 承 诺
明与 结、查封或设置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中国系统《公司
深圳 的 情
承诺 章程》所禁止或限制转让或受让的情形,也不存在涉及任何未决或
优点 况
函 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重大争议或其他可能引致诉讼或可能引致潜
投资
在纠纷的其他情形;作为交易资产的所有者,本公司有权将交易资
有限
产转让给深桑达。
公司、
深圳
以及本公司及中国系统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
市总
章隆 按 承
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上述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盛实 诺 履
关于 2、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企业由于深桑达派息、送股、配股、资本
业有 行,不
股份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深桑达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限公 存 在
锁定 3、若本企业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
司 违 反
的承 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
承 诺
诺 见进行相应调整。
的 情
况
份时应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
关于 1、本承诺人保证将及时向本次交易的交易相关方及参与本次交易的 按 承
提供 中介机构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说明及确认,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 诺 履
承诺 承诺 履行
承诺的主要内容
方 事项 情况
资料 资料、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行,不
真实、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存 在
准确、 完整性承担单独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违 反
完整 2、本承诺人保证就本次交易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 承 诺
的承 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的 情
诺函 3、本承诺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 况
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
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及资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承诺人不直接/间接转让在深桑达拥有权益
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
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深桑达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
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
份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承诺
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关于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按 承
未受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诺 履
处罚 2、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
行,不
及不 偿还的大额债务、未履行在证券交易市场做出的承诺,以及被中国
存 在
存在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
违 反
内幕 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承 诺
交易 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损害投
的 情
的声 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不诚信行为。
况
明 4、本公司未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或利用本次交易的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
情形;不存在因内幕交易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
关于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 按 承
主体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予以终止的情形,具备 诺 履
资格 参与、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本承诺人为自然人设立的投资平 行,不
及关 台公司,股东的出资资金均为其自有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以非 存 在
联关 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也未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 违 反
承诺 承诺 履行
承诺的主要内容
方 事项 情况
系的 进行资产经营及管理。 承 诺
承诺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与深桑达及其控股股东、持股 的 情
承诺人没有向深桑达推荐其他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本承
诺人亦不存在其他可能被证券监管部门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与深桑达存在特殊关系的其他关联关系。
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经办人员无关联关
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相关中介机构具有独立
性。
一、保持深桑达业务的独立性
本企业不会对深桑达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非法干预。本企业将尽量
减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深桑达的关联交易;如有不可避
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必要的程序。
二、保持深桑达资产的独立性
本企业将不通过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违规占用深桑达的资
关于 产、资金及其他资源。
保持 三、保持深桑达人员的独立性
深圳 本企业保证深桑达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按 承
市桑 人员不在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 诺 履
达实 领取报酬。本企业将确保及维持深桑达劳动、人事和工资及社会保 行,不
业股 障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存 在
份有 四、保持深桑达财务的独立性 违 反
中电 限公 本企业将保证深桑达财务会计核算部门的独立性,建立独立的会计 承 诺
海河 司独 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设置独立的财务部负责相关业务的具 的 情
基金 立性 体运作。深桑达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不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 况
的承 企业共用银行账户。深桑达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兼职。
诺函 深桑达依法独立纳税。深桑达将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本企业
以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深桑达的资金使用调度的情况。
五、保持深桑达机构的独立性
本企业将确保深桑达与本企业控制的企业的机构保持独立运作。本
企业保证深桑达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深桑达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等均依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与本企业控制的企业的职能部门之间不存
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关于 1、中国系统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 按 承
标的 性文件及中国系统《公司章程》应予终止的情形。本企业已依法对 诺 履
资产 交易资产履行法定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 行,不
权属 逃出资等违反本企业作为其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或 存 在
情况 其他影响其合法存续、正常经营的情况。 违 反
承诺 承诺 履行
承诺的主要内容
方 事项 情况
的说 2、本企业对交易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本企业真实持有该 承 诺
明与 资产,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替他人持有或为他人利益而持 的 情
承诺 有的情形。 况
函 3、本企业就本次交易放弃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系统《公司章程》项
下的优先购买权,交易资产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或担保,未被司法冻
结、查封或设置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中国系统《公司
章程》所禁止或限制转让或受让的情形,也不存在涉及任何未决或
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重大争议或其他可能引致诉讼或可能引致潜
在纠纷的其他情形;作为交易资产的所有者,本企业有权将交易资
产转让给深桑达。
以及本企业的合伙协议及中国系统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障
碍。
桑达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若上述股份发行结束时,用于认购深桑达
股份的该等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达到或超过 12 个月的,则上述
按 承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不得对外转让;若用于认购深桑达股
诺 履
关于 份的该等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上述股份自发
行,不
股份 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不得对外转让。
存 在
锁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企业由于深桑达派息、送股、配股、资本
违 反
的承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深桑达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承 诺
诺 3、若本企业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
的 情
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
况
见进行相应调整。
份时应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
继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关联交易内控制度的规定规范与深桑达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
本声明人在持有深桑达股份期间,将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与深桑达及
按 承
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若发生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
关于 诺 履
本声明人及本声明人控制的企业将与深桑达及其下属企业按照公
规范 行,不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及回避表
关联 存 在
决等合法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交易 违 反
的承 承 诺
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的规定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诺函 的 情
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深桑达
况
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恶意损害深桑达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达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承诺 承诺 履行
承诺的主要内容
方 事项 情况
中介机构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说明及确认,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
资料、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单独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
关于 按 承
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
提供 诺 履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及资
资料 行,不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真实、 存 在
准确、 违 反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完整 承 诺
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承诺人不直接/间接转让在深桑达拥有权益
的承 的 情
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
诺函 况
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深桑达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
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
份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承诺
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
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
关于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按 承
未受
处罚
不存在未按期偿还的大额债务、未履行在证券交易市场做出的承诺, 行,不
及不
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存 在
存在
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违 反
内幕
交易
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 的 情
的声
不诚信行为。 况
明
幕交易;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
情形;不存在因内幕交易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
关于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为依法 按 承
主体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根据法律、 诺 履
承诺 承诺 履行
承诺的主要内容
方 事项 情况
资格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伙协议需予以终止的情形,具备参与、实施 行,不
及关 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存 在
联关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与深桑达控股股东中国中电国 违 反
系的 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 承 诺
承诺 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的 情
限公司、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瑞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存在关联关系外,与本次交易的其它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
致行动关系。
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经办人员无关联关
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相关中介机构具有独立
性。
性文件及中国系统《公司章程》应予终止的情形。本公司已依法对
交易资产履行法定出资义务且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
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公司作为其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
关于
任的行为或其他影响其合法存续、正常经营的情况。 按 承
标的
资产
资产,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替他人持有或为他人利益而持 行,不
权属
有的情形。 存 在
情况
的说
下的优先购买权,交易资产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或担保,未被司法冻 承 诺
明与
结、查封或设置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中国系统《公司 的 情
承诺
章程》所禁止或限制转让或受让的情形,也不存在涉及任何未决诉 况
函
讼、仲裁等重大争议,作为交易资产的所有者,本公司有权将交易
工银 资产转让给深桑达。
投资 4、本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本公司及中国系统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
桑达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若上述股份发行结束时,用于认购深桑达
股份的该等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达到或超过 12 个月的,则上述 按 承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不得对外转让;若用于认购深桑达股 诺 履
关于
份的该等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上述股份自发 行,不
股份
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不得对外转让。 存 在
锁定
的承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深桑达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承 诺
诺
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 况
见进行相应调整。
承诺 承诺 履行
承诺的主要内容
方 事项 情况
份时应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
中介机构提供必须的信息、资料、说明及确认,并保证所提供的信
息、资料、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
关于 按 承
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
提供 诺 履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及资
资料 行,不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的法律责任。
真实、 存 在
准确、 违 反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完整 承 诺
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承诺人不直接/间接转让在深桑达拥有权益
的承 的 情
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
诺函 况
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深桑达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
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
份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承诺
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关于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
按 承
未受 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诺 履
处罚 2、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
行,不
及不 偿还的大额债务、未履行在证券交易市场做出的承诺,以及被中国
存 在
存在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
违 反
内幕 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承 诺
交易 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损害投
的 情
的声 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不诚信行为。
况
明 4、本公司未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或利用本次交易的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
情形;不存在因内幕交易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
关于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系依 按 承
主体 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存在 诺 履
承诺 承诺 履行
承诺的主要内容
方 事项 情况
资格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予以终止的情形,具备 行,不
及关 参与、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存 在
联关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与深桑达及其控股股东、持股 违 反
系的 5%以上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关系;本 承 诺
承诺 承诺人没有向深桑达推荐其他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本承 的 情
诺人亦不存在其他可能被证券监管部门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况
定的与深桑达存在特殊关系的其他关联关系。
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经办人员无关联关
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相关中介机构具有独立
性。
(二)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对象的承诺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所认购的股份。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作出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相关承诺方已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
相关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该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对
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交易或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的相关规定;
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
求;
确、完整。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部分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