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
议》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财
务公司 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各项监管
指标均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存在重大风险,不存在违反银监会颁布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
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风险评估报告对财务公司的内部控制基本情况、经营管理及风险管理
情况进行了评估,报告客观、公正;风险处置预案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了公司对潜在风险负责的机构及职责、报告与披露、处置程序及后
续事项处理等条款,预案内容充分,条款切实可行。
置预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该关联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关于调整 2022 年度担保额度分配:
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度担保额度分配情况,系在公司及子公司已
审议通过的担保总额度范围内进行调整,被担保公司的少数股东将以
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反担保,公司将按担保收费办法收取
担保费。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调整担保额度分配,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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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兴喜 赵选民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