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置业”)
共同为控股子公司石家庄华远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远置业持股 53%,深
圳市创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47%,以下简称“石家庄尚隆”)与渤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开展的保函业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总担保金额不超过 1.9082 亿元。石家庄尚隆另一股东方向华远置业出具承
诺函,同意按其持有的 47%股权比例向石家庄尚隆提供流动性支持。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项目盘活资金,为
项目后续的开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为项目现金流提供有力保障,符合公司整体
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
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