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2 证券简称:东鹏控股 公告编号:2022-043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日:2022 年 5 月 13 日
? 首次授予数量(调整后):3,465.00 万份
? 首次行权价格:9.09 元/股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
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65.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9.09 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总计为 3,965.00 万份,涉及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票,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19,066.00 万股的 3.33%,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91%;预留股票期权 50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
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12.61%,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
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
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
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计划公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
序号 姓名 职务 告日股本总
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
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231 人)
预留部分 500.00 12.61% 0.42%
合计 3,965.00 100.00% 3.33%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完成首次授予日的确定、授予
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
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根据《管
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
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4)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
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5)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 4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 3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三个行权期 30%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中,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行权期与首次授
予部分的行权期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各期行权时
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 5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 5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
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
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
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权行权事宜。
(6)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
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④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
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在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
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任何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综合考虑疫情、房地产调控、能耗“双控”、能源和原材料成本等存在较大不
确定因素,制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及行权比例如下: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等于业绩考核
首次授予行权期 0% 100%
业绩考核指标 指标完成比例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
第一个行权期 A<5% 5%≤A<10% A≥10%
营业收入增长率(A)10%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 A<10% 10%≤A<20% A≥20%
营业收入增长率(A)20%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
第三个行权期 A<15% 15%≤A<30% A≥30%
营业收入增长率(A)30%
注:1、特别提示:上述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
和实质承诺;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的一
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适用 2023 年、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等于业绩考核
预留授予行权期 0% 100%
业绩考核指标 指标完成比例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
第一个行权期 A<10% 10%≤A<20% A≥20%
营业收入增长率(A)20%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
第二个行权期 A<15% 15%≤A<30% A≥30%
营业收入增长率(A)30%
若股票期权对应考核年度实现的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为 0%,所有激励对象当
年度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份额不可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激励对
象进行考核,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考评结果 优秀、良好、胜任 有待改善 不合格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70% 0%
个人考核方式以所在部门业绩完成情况及个人绩效综合评定。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2 年 4 月 8 日至 2022 年 4 月 18 日在公司内
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所列激励对象的异议,无反馈记录。公示期满后,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认为:列入《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合法、有效。
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
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
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况,
满足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条件,不存在相关规定及公司本激励计划方案中规定的
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5 月 13 日为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65.00
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情况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239 人,首次授予数量 3,465.00 万份,具体分配如下
(不含预留部分):
占本计划公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
序号 姓名 职务 告日股本总
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
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231 人)
合计 3,465.00 87.39% 2.91%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管理人员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龚志云由公司总经理改聘为副总经理,王悦和石进平被聘任为公
司副总经理。
四、首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计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已不符合成为激励对
象的条件,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取消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此外,龚志
云由公司总经理改聘为副总经理,王悦和石进平被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已
对其授予的股份进行披露)。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授予激励对象人由 242 人调整为 239 人,首次授予数量由 3,500.00 万份调整为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排。
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董事、管理
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
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证券法》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
并同意向 239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3,465.00 万份。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
划(草案)》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5
月 13 日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六、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市公司
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
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限);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按规定取值为 0)。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
影响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首次授予的 需摊销的
股票期权数量 总费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份)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行权价格和
可行权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可行权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
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可行权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
摊薄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
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与授
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
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相关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东鹏控股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授予数量等确定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
办法》及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九、其他事项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行权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公
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
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特此公告。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