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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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2-070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5
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议案》
  ,因公司2021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
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47元/股,并按《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
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7.83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的
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
告。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
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对修订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的相关公告。
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
公告。
  本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于2019年7月30日-2020年1月30日期间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未发现内
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长城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
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的相关公告。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0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非
执董事就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满足,
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确定的授予日。详见公司于2020年4
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公司于2020年6月3日
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在限制性股票的资
金缴纳过程中,共有281名激励对象实际进行认购,其中47名激励对象进行了部分认购。
司本次实际向1,651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8,706.53万份股票期权。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
议案》,同意本公司回购注销离职或岗位调迁激励对象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已离职或
岗位调迁激励对象部分股票期权,并根据《2020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为619,200股,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12元/股,并按《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
率);拟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309,100份,调整后的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8.48元/份,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的相关公告。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A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2020年股权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84元/股,并
按《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
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8.20元/股。
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1年半年度A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2020年股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
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54元/股,
并按《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存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7.90元/股。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1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
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47元/股,并按《2020年股
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7.83元/股
  二、本次调整价格情况
  根据本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利润分配实施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9日)
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元(含税),根据《2020年股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拟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
调整,具体如下:
  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
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
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P=P0-V=3.54-0.07=3.47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
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54元/股调整为3.47元/股。
  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公司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
股份登记后至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
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P=P0-V=7.90-0.07=7.83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
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7.90元/股调整为7.83元/股。
  三、本次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公司对《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所做的调整。
  六、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本公司对《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对《2020年股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所做的调整。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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