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现就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
事项予以事前认可: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发行 A 股股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
份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均胜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
份的申请,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朱 天 魏云珠 魏学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