毅昌科技: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之星 2022-05-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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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毅昌科技                证券代码:002420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6
 (六)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 16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毅昌科技、本公司、公司   指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
   股票期权       指
                  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失效为止的时间段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
    行权        指   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
                  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
   行权价格       指
                  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毅昌科技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毅昌科技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毅昌
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
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
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
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
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
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
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
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毅昌科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与薪酬考核委
     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
     和毅昌科技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将针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45 人,为公司: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
     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与公司存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39 人)
           预留部分                 800    20.00%     2.00%
            合计                 4,000   100.00%    9.9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 10%。预留权益比例
    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
    股。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4,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100 万股的 9.98%。其中,首次授予 3,200 万
    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80.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40,100 万股的 7.98%;预留 800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拟授
    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20.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100 万
    股的 2.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
    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授
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
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
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出,则该预留部分等待
期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授出,则该预留部分股票期
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
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首次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
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
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可行权日内,授予的股票期权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
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40%
         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30%
         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30%
         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
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的
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第一个行权期                               50%
         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第二个行权期                               50%
         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
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
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
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
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5.25 元,即满足
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份 5.2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
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5.24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5.15 元。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毅昌科技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派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
当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
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30%
第二个行权期   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60%
第三个行权期   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100%
  注: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
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权益在 2022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
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权益在 2023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
权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60%
第二个行权期     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100%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如
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
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比例。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划分为 A、B、
C、D 四个档次,各考核结果对应标准系数如下表所示: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核结果        A              B     C     D
    标准系数        1             0.8   0.6    0
  如果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
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数量×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行权,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
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
意见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总量及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等
待期、禁售期、行权安排、行权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
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毅昌科技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毅昌科技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
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获授、行权程序
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毅昌科技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
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毅昌科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经核查,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毅昌科技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
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 10%。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毅昌科技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
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核查意见
   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
筹资金”、“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获授的股
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毅昌科技本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
现象。
(六)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性的
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5.25 元,即满足
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份 5.2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
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5.24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5.15 元。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毅昌科技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合理、可行,有利
于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
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次行权。在行权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
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行权:第一次行权期为 12 个月等待期满后一年内,激励对象
可申请行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40%;第二次行权期为 24 个月等待期满
后的一年内,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30%;第三次行
权期为 36 个月等待期满后一年内,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
数的 30%。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 2022 年授予,则各期行权安排同首次授予的股票
期权;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 2023 年授予,则该部分股票期权自授予股票期
权自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24 个月内分两次行权。在行
权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两次申请行权:第一次
行权期为 12 个月等待期满后一年内,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
总数的 50%;第二次行权期为 24 个月等待期满后的一年内,激励对象可申请行
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50%。
     这样的行权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等待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
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毅昌科技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股票期权作为用股权
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有效期内摊销计入会
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
据最    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
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 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认为毅昌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
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
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股票期权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
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
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毅昌科技本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
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公司选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净利润指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
力,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
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
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行权的条件。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毅昌科技本期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
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行权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股
票期权进行行权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满足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 2 项规定的,
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毅昌科技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
准。
昌科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毅昌科技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吴若斌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毅昌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吴若斌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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