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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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697 号
致: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及《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思美传媒”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思美传媒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思美传媒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思美传媒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思美传媒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思美传媒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思美传媒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 已 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思美传媒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
决议,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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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开始。公司股
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
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虎玉路 41 号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
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
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
代理人。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6 人,共计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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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75,574,33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208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779,9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342%。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计 4 人,代表股份 779,9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342%。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思美传媒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表
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176,343,533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69,2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98.6280%;反对 10,7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176,343,533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69,2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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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 98.6280%;反对 10,7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176,343,533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69,2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98.6280%;反对 10,7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176,343,533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69,2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98.6280%;反对 10,7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176,343,633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69,3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98.6409%;反对 10,6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176,343,533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69,2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98.6280%;反对 10,7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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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决 结 果 :同 意 176,343,533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69,2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98.6280%;反对 10,7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176,343,533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69,2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98.6280%;反对 10,7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176,343,533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69,2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98.6280%;反对 10,7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176,343,533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69,2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98.6280%;反对 10,700 股,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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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思美传媒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
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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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2H0697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思美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熊 琦
签署:
经办律师:赵龙廷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