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2】第 0364 号
致: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云南铜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唐鹏、刘通律师(以下简称“本
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
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
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云南铜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
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
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华云路 1 号中铜大厦 3222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史谊峰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
至 2022 年 5 月 9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637,518,844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公司股份总数的 37.5082%。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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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
票的股东共计 41 人,代表股份 27,153,195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
司股份总数的 1.5975%。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9,983,3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3,348,0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审
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
刘 继
唐 鹏
刘 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