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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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因近期正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根据本所及公司所在地相关疫
情防控政策要求,公司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本所见证律师亦通过视频方
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在《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证券时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召开,因正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公司所在地相关疫情防控政
策要求,为减少人员汇集和集中,公司部分董事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了本次会
议;同时,为依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向已经登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提供视频会议接入方式,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参会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视为参加现
场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至 2022 年 5 月 13 日,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67,490,92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803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7,161,261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9.6856%。
经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
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9,662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117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29,6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7,482,9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7,963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1,6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44%;
反对:7,96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56%;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7,482,9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7,963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1,6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44%;
反对:7,96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56%;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7,482,9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7,963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1,6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44%;
反对:7,96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56%;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7,366,08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54%;反对:124,8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4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8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327%;
反对:124,8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673%;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7,455,2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86%;反对:7,963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7%;弃权:27,7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3,94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40%;
反对:7,96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55%;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7,482,9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7,963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1,6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44%;
反对:7,96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56%;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7,484,52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1%;反对:6,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9%;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3,26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86%;
反对:6,4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14%;弃权: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7,366,08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54%;反对:124,8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4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8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327%;
反对:124,8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673%;弃权: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7,482,9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7,963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1,6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44%;
反对:7,96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56%;弃权:
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7,482,9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7,963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1,6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44%;
反对:7,96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56%;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关联股东嘉兴智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国海、唐颖、黄小卫回避本项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中同意:31,579,44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8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327%;
反对:124,8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673%;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关联股东徐建春、徐金华、陈艮雷回避本项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中同意:138,536,90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00%;反对:124,8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8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327%;
反对:124,8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673%;弃权: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7,482,9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7,963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1,6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44%;
反对:7,96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56%;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7,482,9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7,963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1,6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44%;
反对:7,96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56%;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7,482,9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7,963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1,6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44%;
反对:7,96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56%;弃权:
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关联股东嘉兴智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国海、徐建春、唐颖回避本项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中同意:24,467,41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1,6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44%;
反对:7,96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56%;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关联股东嘉兴智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国海、唐颖、黄小卫回避本项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中:31,696,3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9%;
反对:7,96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51%;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1,6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44%;
反对:7,96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56%;弃权:
理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7,366,08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54%;反对:124,8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4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8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327%;
反对:124,8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673%;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7,482,9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7,963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1,6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44%;
反对:7,96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56%;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7,482,9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7,963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1,6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44%;
反对:7,96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56%;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7,482,9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7,963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1,69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44%;
反对:7,96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56%;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7,366,08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54%;反对:124,8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4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8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327%;
反对:124,8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673%;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7,366,08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54%;反对:124,8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4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8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327%;
反对:124,8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673%;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7,366,08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54%;反对:124,8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4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8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327%;
反对:124,8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673%;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7,366,08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54%;反对:124,8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4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8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327%;
反对:124,8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673%;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7,366,08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54%;反对:124,8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4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8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327%;
反对:124,8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673%;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7,366,08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54%;反对:124,8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4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8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327%;
反对:124,8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673%;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7,366,08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54%;反对:124,8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4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8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327%;
反对:124,8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673%;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7,366,08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54%;反对:124,8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4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8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327%;
反对:124,8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673%;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7,366,08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54%;反对:124,8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4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8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327%;
反对:124,8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673%;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7,366,08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54%;反对:124,8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4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82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327%;
反对:124,8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673%;弃权: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陈禹菲
经办律师 2022 年 5 月 13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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