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第关于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业绩承诺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调整业绩承诺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
以长远利益为导向,有利于上市公司及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及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对该项议案进行表
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该业绩承诺调整事项无异议,并同意将
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
时)会议相关事项》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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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兴强 张需聪 童泽恒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