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
的尽职调查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从而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同时,本次股份回购亦体现了公司对
未来发展前景有信心,有利于体现公司的内在价值。
回购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增强
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同时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葛晓奇 刘金祥 曾剑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