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
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请出席股东大
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以下
简称“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
董事会认可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股东进入会场后,请
自觉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于影响股东大会
秩序和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将按规定加以制止。
二、参会股东需携带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证明及相关授权文件办理会
议登记手续及相关事宜。在大会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终止登记。未签到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能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
三、参会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并应认真履行
法定义务,不得影响大会的正常程序或者会议秩序。
四、参会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在会议开始前十五分钟向工作人
员登记,出示有效的持股证明,填写“发言登记表”,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顺序。
每位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议案,简明扼要地阐述观点和建议,发言时间原则
上不超过五分钟,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提问。
股东提问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无关或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有权不
予回应。
五、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完成后,请现场参会
股东将表决票及时交予场内工作人员。
六、特别提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各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会。确需现场参会的,请务必确保本人体温正常、无呼吸道不适等症状,参会当
日须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做好个人防护;会议当日公司会按青岛市疫情防控要
求对前来参会者进行登记,请予配合。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5 月 20 日 14: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华润大厦 B 座 10 层公司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2 年 5 月 20 日至 2022 年 5 月 20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四、会议出席人员: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宣布现场股东出席情况;
(三)推选现场会议计票人、监票人;
(四)宣读并逐项审议以下议案:
(五)听取《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六)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提问;
(七)记名投票表决;
(八)现场休会,工作人员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九)主持人宣读表决结果;
(十)律师宣读见证意见;
(十一)与会相关人员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二)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全体董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严格履行股东大会赋予董事会的职责,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全体董事认
真负责、勤勉尽职,充分发挥各自领域的专业优势,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
规范运作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保障了公司良好的运作和可持续发展。现将
董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1 年度公司经营情况
苏。公司围绕战略规划,紧盯预算指标,以“强化组织、优化产品、深化网络”
为经营策略,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公司业务规模实现了较大增长。
股东的净利润 4.79 亿元,同比增长 158.53%。截至年末,公司总资产 43.00 亿
元,较上年末增长 128.1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1.17 亿元,较上年
末增长 147.63%。
一年。站在历史交汇点上的跨境物流产业面临着风险与机遇并存的复杂局面:一
是制造业回流中国带动的出口需求年内保持高位波动;二是国际空海运力供给缺
口导致的“一天一价、一箱难求”;三是中国产业升级、中国品牌出海大背景下,
中国物流企业话语权提升,且本土企业对高质量、专业化物流服务需求显著提升。
面对 2021 年错综复杂的发展局面,公司管理层直面挑战,以“体系建设、
网络布局、信息科技、组织优化”为经营重心与发展策略,系统化开展工作,提
升公司运营能力、夯实企业永续经营基石。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的带领下,全
体员工的不懈努力下,公司积极应对新经济形势下各类“灰犀牛”、“黑天鹅”
带来的冲击,转危为机,带动公司实现经营质量持续提升和收入规模稳步增长。
础上,
亿元,在 2020 年增长 79.18%的基础上,2021 年同比 2020 年增长 158.53%;实
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 4.39 亿元,2021 年同比
按业务板块划分,公司基础分段式物流服务实现营业收入 80.55 亿元,同比
增长 111.17%;一站式合同物流服务实现营业收入 23.27 亿元,同比增长 164.50%;
精益供应链物流服务实现营业收入 14.81 亿元,同比增长 114.25%;供应链贸易
实现营业收入 4,994.07 万元,同比增长 18.89%。
用:
第一,公司基于货源积累与行业地位,可以相对稳定的实现运力资源的获取
与物流资源的整合,在国际运力资源供给缺口扩大的极端市场下“头部效应”凸
显,客户更倾向于与可以保障其供应链的安全性、稳定性的物流企业合作,带动
公司海、空运业务呈现“量价齐升”局面。
第二,公司顺应长期市场趋势,通过一系列定价及考核机制,主动调整和优
化客户结构。公司近半服务对象为直接客户,总数达到 8000 余家。针对直接客
户,公司积极延伸服务链条,增加服务环节,深度挖掘客户需求,带动收入及利
润的提升。
第三,公司在华东、华南、东南亚等战略重点区域的业务布局在报告期内取
得了积极的进展,财务层面体现为战略重点区域创收的快速增加。
二、2021 年董事会工作情况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董事会全体董事
能够勤勉尽责,认真出席会议,对每项提案进行认真了解、科学决策,充分维护
股东权益和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会议召开及审议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议案内容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21 年 1 月
十六次会议 11 日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21 年 3 月 2
十七次会议 日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21 年 3 月 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年度财务报表的议案》、
十八次会议 24 日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
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
度财务决算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于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21 年 4 月 1
十九次会议 日
接受宁波弘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的议案》、
《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修订
公司若干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
度>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 1-3 月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
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21 年 5 月 7 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
二十次会议 日 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类型及修改<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21 年 6 月 8 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
二十一次会议 日 提供借款实施募集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21 年 8 日 《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二十二次会议 27 月 报告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序号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议案内容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21 年 9 日
二十三次会议 13 月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关
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
第二届董事会第 2021 年 9 月 司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
一次会议 30 日 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
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
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第 2021 年 10 月
二次会议 28 日
第二届董事会第 2021 年 11 月
三次会议 30 日
东大会赋予董事会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议事规
则等规定,召集、召开、出席股东大会,认真严格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2021 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依据各自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范
围履行工作职责,并就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为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提供了良好
的决策支持。
审计委员会召开 5 次会议,主要对公司定期报告、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关联交易等事项及时关注和履行必要的审核,对加强财务管理提出积极建议,促
进了公司财务规范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审计委员会与公司审计部门召开专题
会议,指导内审工作计划的编制。
提名委员会召开 2 次会议,主要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
准、程序和履职能力提出建议,对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 1 次会议,主要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
绩效管理提出建议,监督公司薪酬执行情况。
战略委员会召开 1 次会议,2021 年 5 月公司上市为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战
略委员会成员列席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战略研讨专题会议,了解行业状况和公司业
务情况;并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公司管理层战略规划构想,从方向选择、组织构建
等方面提出专业意见。
公司两位独立董事均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地
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有关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或独立意见的事项均认真审议并按要求发表相关意见,2021
年度,独立董事针对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共发表
优势,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审计工作及内控等工作提出来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
在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之际,公司按照程序,经提名委员会审核
评估、董事会审议提名、股东大会选举,有序完成了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第
二届董事会选举唐海先生为董事长,聘任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明确了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所
有股东能够具有平等机会且及时地获得公司披露的信息。2021 年公司共披露定
期报告 2 份,临时公告 33 份。
公司积极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电话沟通、实地
接待、网络邮件、参与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等方式,积极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实现双向沟通、良性互动,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信任。
建立董事会月报工作机制,将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舆情及股票监控、投资者
关系管理、同行上市公司动态、资本市场政策动态及监管案例形成月报,递送至
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为治理层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董监高
的履职提供支持,充分发挥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报告期内,董事通过参与公司战略研讨、投资项目专题会议、内审部门工作
会议等方式对公司投资管理、担保项目等日常经营管理方面提出了专业性建议和
要求,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重点
环境的情况下,公司将以“稳中求进”为基调,持续保持健康稳健的发展态势,
争取各项经营指标保持平稳。公司董事会也将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恪尽职守、
科学决策,全面贯彻落实股东大会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努力创造良好的经营业绩,持续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最新监管法规要求及公司
内部治理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优化公司治理机构,提
升规范运作水平,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基础保障,建立更加规范、透明的上市公司
运作体系。同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坚持依法治企;完善内控管控流程,落实风
险防范机制,保障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结合公司战略指引,从组织优化、人才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三个方面提升经营
管理基础,从战略关键任务的组织功能、绩效考核等方面入手,做好区域与产品
事业部间的协同;通过人才盘点、职级体系落地,确保关键岗位的人岗匹配和核
心岗位人才满足率;在数字化建设方面,持续人才投入,扩充科研团队规模完成
信息系统进行全面优化整合目标。
建立公司职能部门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沟通汇报机制,战略发展部、审
计部、人力资源部分别在工作规划、重点事项等方面与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对接
接受指导,有效提升公司重大事项报送质量和规范运作能力,提高公司信息披露
质量,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搭建与投资者沟通的多元化渠道,通过组织开展业绩说明会、路演反路演、
投资者热线、接待调研、上证 E 互动平台、主动参加投研机构策略会等方式加强
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展示公司内在价值,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感,努力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围绕公司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的社会责任等方
面完善管理制度,检查指导执行情况。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二: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认真履行监事会职
责,积极有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保障了公司规范化运作。现将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议,并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和决策,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会议召开及审议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议案内容
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第一届监事会第 2021 年 4 月 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六次会议 1日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第一届监事会第 2021 年 6 月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
七次会议 8日 案》
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第一届监事会第 2021 年 8 月 2、《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八次会议 27 日 项报告的议案》
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第一届监事会第 2021 年 9 月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
九次会议 13 日 案》
第二届监事会第 2021 年 9 月
一次会议 30 日
第二届监事会第 2021 年 10
二次会议 月 28 日
二、监事对 2021 年度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关
联交易、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了监督检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依法列席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会议的召开和决策
程序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监事会认为,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依法规范运作,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能够勤勉尽责,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及其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
检查,并对公司财务报表、财务决算、财务预算、定期报告等文件进行认真审阅。
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各期财务报告
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
开展所需,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监事会审议了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等情况的相关议案,
并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置换等均履行了
必要且合法的审议程序,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建立了较为完善和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能按照内控
制度要求规范执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确保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监事会 2022 年工作计划
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进一步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案三:
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
司编制了《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和《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
告摘要》。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四: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如下:
忘之年;是砥砺前行、厚积薄发的蓄势之年。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以全年
经营目标任务为导向,以重大项目实施为抓手,公司核心业务稳中有进,产业价
值逐渐释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突破。
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同比增减(%)
营业收入 1,191,308.34 542,792.93 119.48
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 的
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 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 净 43,862.84 15,035.44 191.73
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 流
量净额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2.61 1.20 117.5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2.61 1.20 117.50
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 率 增加 8.08 个百
(%) 分点
项目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同比增减(%)
总资产 429,993.08 188,474.94 128.14
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 的
净资产
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分析
(一)资产情况
单位:万元
科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同比增减(%)
货币资金 116,934.00 52,679.80 121.97
交易性金融资产 41,463.58 995.60 4,064.68
应收账款 212,113.61 104,652.58 102.68
预付款项 8,309.35 3,269.50 154.15
其他流动资产 3,284.15 1,038.54 216.23
在建工程 8,395.00 146.13 5,644.79
使用权资产 8,460.75 - 不适用
长期待摊费用 1,023.34 417.59 145.06
递延所得税资产 3,269.12 2,089.23 56.48
到账所致。
理财产品增加所致。
大所致。
应商运费增多所致。
留抵税额、预缴税款增加及预支付境外子公司注册款所致。
工程进度确认邦达芯跨境供应链综合服务基地建设项目价值增加所致。
公场所及设备使用权增加。
加。
时性差异增加所致。
(二)负债情况
单位:万元
科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同比增减(%)
应付账款 133,691.01 72,200.84 85.17
合同负债 7,364.12 2,042.43 260.56
应付职工薪酬 21,785.81 5,991.85 263.59
应交税费 7,702.99 3,155.95 144.08
其他应付款 2,313.17 1,695.49 36.43
一 年 内 到期 的非 流 动
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18.31 13.95 31.28
租赁负债 4,674.52 - 不适用
务量增加,向供应商采购运力成本增加所致。
取运费增加所致。
提升,员工薪酬增加所致。
所得税、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增加所致。
加所致。
系执行新租赁准则,进行重分类所致。
增加所致。
(三)经营成果
单位:万元
科目 2021 年 2020 年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1,191,308.34 542,792.93 119.48
营业成本 1,053,199.33 498,001.22 111.49
销售费用 26,495.88 8,218.93 222.38
管理费用 18,706.91 12,955.17 44.40
财务费用 1,146.69 814.47 40.79
研发费用 195.73 580.10 -66.26
因素推动下大幅增长。2021 年受疫情及港口拥堵等突发事件影响,国际航运市
场有效供给持续紧张、运价普遍上涨;公司凭借较为完善的物流网络服务能力,
有效整合航运资源保证综合运力供应,巩固和发展客户合作关系,实现了业务量
的持续增长。
销售人员薪酬增加。
加所致。
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增加及手续费增加所致。
的对外采购服务支出减少所致。
(四)现金流量情况
单位:万元
科目 2021 年 2020 年 变动比例(%)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5,353.47 11,938.39 279.9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0,450.22 -490.08 不适用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1,280.33 -1,374.14 不适用
主要公司经营业绩较好,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到押箱押金增加。
买理财产品、购建在建工程增加。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募集资金所致。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五: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业务体量,努力提振创新业务规模,严控业务成本和管理费用。基于公司 2021
年度实际运行情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综合分析 2022 年外部市场的变动趋势,编
制了《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①营业收入预计同比增长 19.1%;
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同比增长 3.5%。
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指标不代表公司 2022 年度盈利预测,不构成公司对
投资者的实质性承诺。受宏观经济运行、市场需求变化、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因素
综合影响,能否实现预算指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六: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187,479,264.41 元。为保障公司股东合理回报的
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求,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8 元(含税)。截至 2021 年 12 月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因素,
不会对公司每股收益、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
稳定发展。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七: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满足公司发展计划和战略实施的资金需要,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
展,公司及子公司预计在 2022 年度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等事项提
供额度不超过 92,393 万元的担保。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序号 公司性质 被担保方 最高担保金额
合计 92,393
为便于公司相关业务的办理,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担保事
宜另行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决定具体担保事
宜并签署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
请各位股东审议。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八:
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职业道德规范,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勤
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
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为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综合考虑审计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基于双方良
好的合作,建议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2 年
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 2021 年的费用基础上,基于会
计师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结合公司业务规模、所处
行业、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初步确
定 2022 年度相关审计费用。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九: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更充分地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购买责任保险(以下统称“董监高责任险”)。
具体情况如下:
一、责任保险方案:
准)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在股东大会通过的方案框架内办理董监高
责任险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相关责任人员、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保险
费及其他保险条款,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理赔相关的其他事项等,
以及在今后责任险合同期满时或期满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十: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公司系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为
理局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新增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的条件。
第三章 公司设立方式及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公司设立方式及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 删除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各发起人在发起设立公司时认购股份数、持股比
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持股比
序 发起人姓 持股数量 出资
例 出资时间
号 名或名称 (万股) 方式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净资
公司各发起人在发起设立公司时认购股份数和 1 唐 海 5,425.0000 40.04 产折 2018.10.15
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股
青岛泛海
序 发起人姓名或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净资
达商务企
号 称 (万股) 例(%) 2 5,363.0385 39.58 产折 2018.10.15
业(有限
合伙)
青岛泛海达商务 净资
伙) 股
青岛恒达斯邦投 斯邦投资 净资
限合伙) (有限合 股
青岛海睿邦达投 伙)
限合伙) 邦达投资 净资
(有限合 股
伙)
合 计 13,550.0385 100.00 净资
股
净资
股
合 计 13,550.0385 100.00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列职权: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方案;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十)修改本章程;
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修改本章程;
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以资产总额和成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以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准);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审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大会审议通过: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总资产 30%的担保;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保;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以上通过。
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受
现金资产以及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赠现金资产以及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由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万元;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万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五)交易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对值计算。 算。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住所地会议室。股东大会会议地点有变化的,应 会议室。股东大会会议地点有变化的,应在会议通知中
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予以明确。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上市公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 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
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 间。
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网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进行会议登记的, 络投票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网络投票的规定和中国证 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持有人大会网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办
法办理。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
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前以书面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由。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有公
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司股份的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企业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 企业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
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 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 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
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企 证、企业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
业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依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称;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结果;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清算;
(二)公司合并、分立、分拆、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
(三)修改本章程;
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三)修改本章程;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五)股权激励计划;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公开发行股票;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八)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提供担保;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权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例限制。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大会决议应当写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并且进行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写明非关联
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 股东的表决情况。
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并且进行表决前,
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监督。在股东 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
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 人向大会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 出席会议监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
议监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 事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
事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 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
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 明理由。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股东被确定为
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 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
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 会议的监事予以监督。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
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 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上述情
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
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年;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年; 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
限未满的; 通报批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的,期限未满的;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 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的;
司董事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规定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 的其他情形。
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 上述期间,应当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经
职责的; 公司有权机构聘任议案审议通过的日期为截止日。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内容。 任无效。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第(一)~(五)项或第(九)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
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其他法
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
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
数。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
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事会时生效: 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 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
业人士。 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在上述情形下,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履行董事职务。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
出现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 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
补选。 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
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
(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案; 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票或者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作;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他职权。
经理的工作;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予的其他职权。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议。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财、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第一百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和内容
则和内容如下: 如下:
(一) 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一) 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
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须经全体董事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审议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 批准,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
会审议批准,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审议批准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 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 1,000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融资、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含
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但未超过公司 50%)或未超过 5,000 万元(包括 5,000 万人民币或等值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含 50%)或未 外币)的融资事项。
超过 5,000 万元(包括 5,000 万人民币或等值 (四)董事会有权决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财务资
外币)的融资事项。 助之外的财务资助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的财务资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助,除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
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照中国证监会的有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关规定执行。 (五)除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 交易,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
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员进行评审。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关联董事的界定参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
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时方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出席时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过。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对公
项作出决议的,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全体董事 2/3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以上审议通过。
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报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
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
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
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等情况。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的有关规定。
或财务总监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知。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
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 国 证 券 报》
国证券报》、《证 券 日 报》、巨潮资讯网
《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中的任意一份和上海证券
(http://www.cninfo.com.cn)或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指定的其他报刊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体。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者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
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者公司注
的报纸上公告。
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人。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青岛市市场监
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票发行并上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市之日起施行。
基于以上修订,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序号相应调整。本次修订《公司章程》
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相关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十一: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
修订。
修订后的《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已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请参阅。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十二: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
订。
修订后的《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已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请参阅。
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听取事项: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作为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1 年度工作中,诚信、认真、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及
时了解公司的发展经营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重
大事项发表了客观的独立意见,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规范
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 2021 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许志扬先生,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高级会计
师。1988 年至 1997 年任山东青岛会计师事务所部门主任;1997 年至 2007 年任
山东德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2007 年至今任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17 年至 2021 年 8 月任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 年至 2020 年任青岛信永中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任公司独立董事。
尉安宁先生,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博士。1982 年
至 1984 年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经济系讲师;1986 年至 1990 年任中国社会科学
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1994 年至 1997 年任世界银行农业自然资源局农业经
济学家;1998 年至 2003 年任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食品农业研究主管;2003 年至
中国区总裁;2010 年至 2012 年任山东亚太中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 年至
今任上海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3 年至 2017 年任新疆泰
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至 2020 年任宁夏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2014 年至今任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董事;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 年至今任宁波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7
年至 2020 年任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2018 年至 2020 年任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至
司独立董事;2021 年至今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至今任公
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专业性和独立性,未在公司
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任何职务,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关联关系,不存在影响
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我们积极出席每次会议,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我们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认真审
阅,对议案信息充分了解和研究;在董事会会议中,我们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向
有关人员了解议案详情,运用专业知识科学严谨的审议每项议案,审慎发表独立
意见,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参加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 出席临时股
应参加董 出席现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姓名 缺席次数 东大会次数
事会次数 会议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许志扬 11 6 5 0 0 4
尉安宁 11 6 5 0 0 4
(二)专门委员履职情况
我们作为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依据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的职
权范围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召集和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资
料,并就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为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提供了良好的决策支持。
(三)参加培训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加深了对监管法规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
(四)现场考察
财务情况,对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提出积极建议;列席总经理办公会战略研讨等专
题会议,并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公司管理层战略规划构想,从方向选择、组织构建
等方面提出专业意见。我们通过现场会议、电话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的
沟通,及时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了解行业状况和公司业务情况。
(五)公司配合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交流,积极汇报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重大
事件进展情况;同时,建立月报工作机制,将公司经营情况、舆情及股票监控、
投资者关系管理、同行上市公司动态、资本市场政策动态及监管案例等内容编制
成简报按月报送,为我们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提供便利和支持。在董事会会议召
开前,及时将会议材料传递给我们,对于有关问题及时给予答复,高度配合我们
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交易符合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公允、合理的定价政策,并在年度预计的日常关
联交易额度内进行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
对外担保的情况,亦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
承担损失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资金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法规
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置换等均履行了必要且合法的审议程序,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有序完成了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我们对新一届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名和聘任的决策程序进行了审核,对高管聘任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和经验,能够遵循职业道德,恪尽职守,独立、客
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公司的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均能严格遵守并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
形。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共披露定期报告 2
份,临时公告 33 份。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整且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
系,从公司层面到各业务流程层面均建立了系统的内部控制及必要的内部监督机
制,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
提供了合理保障。
(九)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明确了新一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成
员,各专门委员会依据各自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履行工作职责,并就专业性
事项进行研究,为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提供了良好的决策支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我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
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客观的独立意见,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规范
运作和健康发展提出专业、合理的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东认真负责的态度,持续深入学习各类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新要求,积极参加监
管机构、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加
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协作,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为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创造
更大价值。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许志扬、尉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