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
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交通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事先收到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
认真审阅,审阅了如下事项:
一、关于公司参与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暨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重组上市的议案
公司拟将所持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简称“公
规院”)、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一
公院”)、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二
公院”)的 100%股权,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
国城乡”)拟将所持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
司、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交城市能
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一并与甘肃祁连山水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祁连山”)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进
行置换,不足置换部分祁连山将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公司及
中国城乡购买(简称“本次重组”)。
为便于本次重组的交割,祁连山将其截至评估基准日持
有的除置出资产归集主体股权外的全部置出资产先注入置
出资产归集主体,公司与中国城乡共同受让置出资产归集主
体 100%的股权。中国城乡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交通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前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该项关联交
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分拆上市的相关议案
我们对公司本次分拆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认为本次分
拆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具备可行性和商业合理
性,同意将本次分拆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
三、公司签署托管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重组完成后,祁连山的水泥业务资产将由公司及中
国城乡持有,鉴于公司及中国城乡无水泥业务的经营管理经
验,公司及中国城乡拟与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托管意向协议》,委托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
及中国城乡在本次重组后将会持有的水泥业务资产进行经
营管理。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具
备可行性和商业合理性,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
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辉 陈 永 德
武 广 齐 周 孝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