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安徽建工 证 券 代 码 : 6 00502 编 号 : 2022-048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吸收合并交易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补偿方案暨
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公告(新)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建工”、“上市公司”或“公
司”,原名“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原简称“安徽水利”)于 2017 年
完成了吸收合并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并募集配套资
金交易,其中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控
股”,原名称“安徽省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原简称“水建总公司”)签署了
《使用假设开发法和市场法评估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
建工控股对采取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建工集团下属房地产企
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业绩承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处
市场环境及日常经营活动均受到较大冲击,公司与建工控股按照公平原则签订
了《使用假设开发法和市场法评估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
协议》”),对相关资产的业绩承诺期作出调整。
因上述房地产项目在调整后业绩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业绩,业绩承诺方建
工控股须按《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相关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公司与业绩
承诺方拟按协议约定实施股份补偿并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原《关
于吸收合并交易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议
案》,并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由于公司近期拟实施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导致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及回购注销对应的股份数量发生变
化,现将新的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绩承诺情况
(一)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召开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吸
收合并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
案。
根据本公司与水建总公司签订的《吸收合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股份认
购协议》、《补偿协议》,本公司向建工集团的股东水建总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
建工集团,本公司为吸收合并方和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方,建工集团为被吸收
合并方。吸收合并完成后,建工集团全部资产、负债并入本公司,建工集团予以
注销,建工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相应注销。
(二)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上述吸收合并交易中,本公司与水建总公司签署《补偿协议》,对采取假设
开发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建工集团下属房地产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进行业绩承诺,并约定了有关利润补偿事项,项目具体为:建工地产-阜阳明珠
花园项目、九华房产-宿松龙溪山庄项目、同兴置业-肥东锦绣花园项目和天长兴
邺-天长丽阳兰庭项目(以下简称“房地产项目”)。建工控股承诺:上述房地产
项目 2016 年至 2020 年实现的净利润预测数(各项目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累积
净利润数之和)不低于 25,493.23 万元;如上述房地产项目在利润补偿期间的实
际净利润数低于净利润预测数,则建工控股应履行利润补偿义务。
受新冠肺炎疫情全球爆发及持续蔓延的影响,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处市场环境
及日常经营活动均受到较大冲击,导致上述房地产项目无法按原业绩承诺期实现
预测净利润。根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受疫
情影响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的意见精神,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本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5 日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关于吸收合并交
易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暨调整业绩承诺期的议案》
(新)。公司与建工控股签订了《补
充协议》,按照公平原则对相关资产的业绩承诺期作出调整,由原来的“2016 年
至 2020 年”,调整为“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1 年”,净利
润合计金额仍为 25,493.23 万元。
根据本公司与建工控股签订的《补偿协议》、
《补充协议》等,双方关于相关
房地产项目业绩承诺和利润补偿事项约定如下:
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的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净利润预测数(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累积净利润数)系企业结合各房地产项目未来的销售计划、交房计划、费
用预算编制而成,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1 年 小计
阜阳明珠花园项目 -111.18 2,293.05 195.46 459.38 150.00 2,986.71
宿松龙溪山庄项目 2,554.42 2,014.89 314.73 -317.28 -200.00 4,366.76
肥东锦绣花园项目 981.89 1,887.76 368.92 5,344.95 4,976.04 13,559.56
天长丽阳兰庭项目 2,906.59 1,937.26 173.28 -389.94 -46.99 4,580.20
合计 25,493.23
建工控股作为业绩承诺方,承担上述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合计净利润预测补偿
义务。
本次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1 年。
建工控股承诺,上述房地产项目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1
年实现的净利润预测数(各项目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累积净利润数之和)不低
于 25,493.23 万元。上述房地产项目在利润补偿期间的实际净利润数,以经具有
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中上述房地产项
目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1 年实现的净利润数(各项目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累积净利润数之和)确定。
利润补偿方式包括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
公司应当在其 2021 年度审计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房地产项
目的实际净利润数与净利润预测数之间的差异进行审查,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净利润差额将按照净利润预测
数减去实际净利润数计算,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结果为准。
如上述房地产项目在利润补偿期间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净利润预测数,则建
工控股应履行利润补偿义务。对于股份补偿,建工控股同意由上市公司以总价人
民币 1.00 元直接定向回购应补偿的股份并予以注销;对于现金补偿,建工控股
同意将需补偿金额划转至本公司指定账户。
建工控股应当优先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补偿上市公司,不足
部分以现金方式补偿。
应补偿股份数量=(截至利润补偿期末累积净利润预测数-截至利润补偿期
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6.54 元/股。
如果建工控股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则以现金予以补偿。现金补
偿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现金补偿金额=(应补偿股份数量-在补偿时点
建工控股持有的可用于补偿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6.54 元/股。
如果上市公司在盈利补偿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上述股份补偿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本次拟注入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若上述房地产项目期末减值额>建工控股已补偿金额(已补偿金额=已补偿股
份数×6.54 元/股+已补偿现金金额),则建工控股将另行补偿。建工控股应当优
先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补偿上市公司,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补
偿。
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房地产项目期末减值额-建工控股已补偿金额)
/6.54 元/股;如果建工控股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则以现金予以补
偿。现金补偿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现金补偿金额=(应补偿股份数量-
在补偿时点建工控股持有的可用于补偿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6.54 元/股。
如果上市公司在盈利补偿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上述股份补偿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如建工控股根据本协议约定须向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的,在上市公司《盈
利差异情况专项审核报告》或《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后十个工作日内,上市
公司应召开董事会会议,按照协议确定建工控股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或现金补偿金
额发出召开审议上述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如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上述股份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的议案,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 30 日内向建工控股发出书面通知。建工控股在收到上市公司发出的书
面通知且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 30 日内,配合上市公司完成以总价
建工控股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需补偿金额划转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
二、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审
核报告》(容诚专字[2022]230Z0539 号),经审计上述房地产项目 2016、2017、
单位:万元
差额(实际完成
项目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1 年 完成额合计
值-预测值)
阜阳明珠
-111.18 2,293.05 195.46 459.38 201.91 3,038.62 2,551.58
花园项目
宿松龙溪
山庄项目
肥东锦绣
花园项目
天长丽阳
兰庭项目
合计 6,331.72 8,132.96 1,052.39 5,097.11 2,741.67 23,355.85 -2,137.38
三、减值测试情况
根据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国信)对 2017 年
吸收合并交易注入的房地产项目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尚未销售部分的价值进
行了估值,并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出具了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2)第 155 号《资
产评估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标的资产账面成本为 17,780.99 万元,
评估增值 4,566.54 万元,增值率 25.68%。
产重组注入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满减值测试报告》(以下简称“《减值测试报
告》”), 本次吸收合并交易 注入房地产项目未售房产及车位的评估价值为
《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容诚专字[2022]230Z1513 号),认为《减值测试报告》
在所有重大方面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安徽水
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修订稿)》、安徽建工与建工控股签署的《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
的约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吸收合并交易注入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
届满减值测试结论。
四、业绩补偿方案
鉴于上述房地产项目未实现承诺业绩,根据《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关
于业绩补偿金额及股份的计算方式的约定,按吸收合并交易时的股票发行价格除
权、除息后的价格计算(含近期拟实施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每股派送现金 0.25
元),不足 1 股的部分按 1 股计算,则本次业绩承诺方建工控股补偿股份数量合
计 4,626,334 股。
应补偿股份
补偿方式 差额(元) 补偿价格
数
吸收合并交易时价格为 6.54 元/
股。因业绩承诺期间发生派息、
优先以股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份补偿、
不足部分
为 4.62 元/股(含近期拟实施的
现金补偿
金 0.25 元)
五、业绩补偿完成后的有关变动情况
根据《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等生效法律文件,对于建工控股本次补偿
的股份 4,626,334 股,公司应以总价 1.00 元的价格定向回购补偿股份并注销股
份。业绩补偿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和建工控股持股比例发生变更,需要办理减
少注册资本、章程条款修订、营业执照变更、股东股份变更登记等工作。建工控
股持股比例及公司注册资本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 业绩补偿前 业绩补偿后
建工控股持股数额 556,265,118 股 551,638,784 股
建工控股持股比例 32.3192% 32.1368%
本公司注册资本 1,721,160,272 元 1,716,533,938 元
六、业绩补偿方案履行的程序及后续安排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于吸收合并交易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新)》。关联董事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同意本公司与安徽建工集团控股
有限公司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注销业绩补偿股份 4,626,334 股并相应减
少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由 1,721,160,272 元减至 1,716,533,938 元。
(二)独立董事审核情况
独立董事对《关于吸收合并交易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对
应补偿股份的议案(新)》进行了认真审核,签署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因采取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下属房地产企业的四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业绩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业绩,业绩
承诺方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约定应履行股份补
偿义务。公司本次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并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生效协议的约定,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董事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同意
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吸收合并交易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新)》。监事会认为该方案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监会相关规定和
业绩承诺相关约定,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同意将本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后续安排
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建工控股应回避表决。本
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将与建工控股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并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约定,办理业绩
补偿股份回购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修订、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建工集团相关房地产项目未实现业绩承诺,根据《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
约定,业绩承诺方建工控股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补偿义务。本次业绩补偿方
案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
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业绩承诺方建工控股
应回避表决,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并将继续督促公司
及补偿义务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履行相关补偿承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
者的利益。
特此公告。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