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科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5-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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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在中国境
内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发行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
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出席发行现场、审验相关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
员等方式对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发行价格的确认及配售缴款等过程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见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
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上报本次发行过程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其他资料一同上报。本所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
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验资等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中某些数
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
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上报本次发行过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在任何情况下,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或结论不得为公司之外的其他任何人
所依赖。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本次发行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
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人本次发行事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
议案》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
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
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
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一切有关事宜。
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430 号),核准发行人
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479,507,127 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
化的,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
和授权,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提交办理本次发行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有关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
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根据发行人与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以及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有关本次发行的承销协议,中信证券、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晶澳科技本次
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询价结果、定价和配售对
象确定及缴款和验资过程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
  根据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等文件资料,2022年4月14日,中信证券以电子邮件
方式向共计459家投资者发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
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
件。上述投资者包括:发行人前20名股东(未剔除重复机构,不包括发行人和
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
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共20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59家、证券公司42
家、保险公司21家、其他投资者317家。
    除上述投资者外,在晶澳科技与联席主承销商报送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投
资者名单后至2022年4月19日9:00前,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州博
方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浙江韶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创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诺
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羿拓榕杨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鸿顺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驷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何慧清、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厦门市联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胤信弘(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成都
立华投资有限公司、西安鸿瑞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从益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Valiance、Key Square
Capital Management LLC、Regal Funds Management、中国石油集团昆仑资
本有限公司共26家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根据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等文件资料,
中信证券向其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
  《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确定发行
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购报价单》主要包括认购
价格、认购金额、申购人同意按发行人最终确认的获配金额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
内容。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内容符合《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符合《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晶澳科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确定的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的
资格和条件。
    (二) 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申购时间内(2022年4月19
日9:00-12:00期间),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24份《申购报价单》,具体申
购情况簿记建档如下(按照《申购报价单》送达时间先后列示):
                              申购价格(元/
序号           认购对象                         申购金额(万元)
                                股)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南京州博方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根据各认购对象出具的文件并经核查,金杜认为,上述认购对象具备有关法
律法规、《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认购资格,发行人收到的上述《申购报价单》
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的《申购报价单》。
     (三) 本次发行的定价和配售对象的确定
     根据晶澳科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
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
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
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由晶澳科技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则,与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根据申购报价情况,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按《认购邀请书》载明的认购价
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及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等原则,并结合本次发行
拟募集资金总额要求,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7.22元/股,发行股份数
量为74,382,62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999,999,985.28元。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配售原则,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
股数、认购金额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发行股数(股)       认购金额(元)
       南京州博方维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深圳博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计                 74,382,624   4,999,999,985.28
  根据上述配售结果,上述获配对象分别与发行人签署了《晶澳太阳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经上述发行过程
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和晶澳科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四) 缴款及验资
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
全体发行对象于2022年4月22日16:00之前将股份认购款汇至联席主承销商指定
账户。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22日出具的《晶澳太
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对特定投资者配售认购资金验资
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0627号),根据审验,截至2022年4月22日,特
定投资者申购资金合计人民币4,999,999,985.28元已足额、及时划入中信证券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联广场大厦支行开立的账户。中信证券在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联广场大厦支行开立的350645001263账号本次实际收到
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对特定投资者配售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26日出具的《晶澳太
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0626号),经审验,
截至2022年4月22日止,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74,382,624股,
每 股 面 值 1 元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67.22 元 , 应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计 人 民 币
销保荐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31,320,754.63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68,679,230.65元。其中记入股本人
民币74,382,624元、记入资本公积人民币4,894,296,606.65元。所有增加出资均
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对象已按照《股份认购协议》、
                          《缴款通知书》的约
定缴纳股份认购款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经验资到位。
三、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 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晶澳科技和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资
料及承诺函等文件资料,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州
博方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博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
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藏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 21 名投资者,其中,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其余认购对象均为依据中国法律
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具有认购本次发行项下新增股份的主体资格,且本次发
行的认购对象未超过 35 名。
  (二) 认购对象的私募产品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晶澳科技和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
料、《股份认购协议》及确认函等文件资料,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等公开渠道: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兴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诚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研究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基金长期成长混合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广发基金中邮
金鼎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其中:广发基金长期成
长混合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广发基金中邮金鼎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其余产品均非私募基金,无需办理
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手续。
  南京州博方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
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的备案程序。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玉泉添鑫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财通基金优盛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永熙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玉泉 98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璞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玉泉合富 6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汇通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财通基金-东方国际定增宝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安吉 136 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尚鼎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 963 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 113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
增盈阳 4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盈阳 1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玉衡定增 19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星耀定增 1 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财通基金添盈增利 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悦熙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24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定增量化对冲 2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西湖大学定增量化对冲 1 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东源 17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安吉 37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建兴定增量化对冲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
基金定增量化套利 1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套利 8 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永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悬铃 1 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19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
套利 29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1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君享天成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 1057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玉泉 108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 1005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财通基金玉泉 100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 580 号资产管
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套利 9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风 1 号定增量化对冲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7 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丰硕定增量化对冲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
化对冲 3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1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财通基金瑞通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中航盈风 2 号定增量化对
冲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丰利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润熙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1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
定增量化对冲 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赣鑫定增量化对冲 1 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2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
化对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1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成桐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东源 9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财通基金天禧东源 1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增值 1 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春风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上南金牛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3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 1002 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贵赢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真赢 1 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前述产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一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基
金的备案程序。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华富新能源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安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企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天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
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卓越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富匠心明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等产品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前述产品均非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
金登记和备案手续。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四零四组合、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一二零三组合、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高质量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消费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传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沃
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成长领航两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基金-国新 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鹏华基金
泰康人寿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鹏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参与
本次发行的认购。其中:鹏华基金-国新 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鹏华基金泰康
人寿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
案;其余产品均非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手续。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
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的备案程序。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一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不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的备案程序。
  深圳博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不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
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的备案程序。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 9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浦江 10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12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诺德基金浦江 12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153 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214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259 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29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354 号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387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52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52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源共赢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东源星辰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
德基金东源共赢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东源星辰 2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诺德基金东源共赢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东源星辰 3 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盈方得财盈 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参与本次发行
的认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
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不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
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的备案程序。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
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
划、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企业年
金计划、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山东省(柒号)职业年金计划、
陕西省(伍号)职业年金计划、江苏省捌号职业年金计划、山东省(陆号)职业
年金计划、陕西省(壹号)职业年金计划、江苏省壹号职业年金计划、云南省肆
号职业年金计划、贵州省柒号职业年金计划、黑龙江省玖号职业年金计划、重庆
市柒号职业年金计划、广东省壹号职业年金计划、北京市(叁号)职业年金计划、
北京市(玖号)职业年金计划、广西壮族自治区玖号职业年金计划、福建省捌号
职业年金计划、湖南省(贰号)职业年金计划、广东省拾贰号职业年金计划、四
川省柒号职业年金计划、吉林省壹号职业年金计划、重庆市贰号职业年金计划、
甘肃省肆号职业年金计划、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贰号)职业年金计划、
山东省(叁号)职业年金计划、江苏省叁号职业年金计划、内蒙古自治区陆号职
业年金计划、上海市贰号职业年金计划、海富通创新成长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参与
本次发行的认购,前述产品均非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手续。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
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的备案程序。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中欧明瑞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基金阳光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欧基金阳光增盈稳健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欧基金春华 1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等产品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其中:中欧基金阳光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欧基金阳光增盈稳健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欧基金春华 1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其余产品均非私募
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手续。
  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东方阿尔法优势产业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阿尔法产业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参与本次
发行的认购,前述产品均非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手续。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国泰智能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前述产品非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手续。
  西藏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源乐晟-晟世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产品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经核查,西藏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源乐晟-晟世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易方达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前述产品均
非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手续。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银河资本-鑫鑫一号资产管理计划产
品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前述产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
划备案。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景顺长城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景顺长城景气进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气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景顺长城先进智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前
述产品均非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手续。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博时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
特许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消费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沪港深
优质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博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博时信祥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博时基金建信理财诚益定增 2 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博时基金凯旋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博时基金顺时 3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博时基金阳光有恒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博时基金-国新
基金一零八组合、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产品参与本次发
行的认购。其中:博时信祥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博时基金建信理财诚益定增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博时基金阳光有恒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博时基金-国
新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其余产品均非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手续。
  (三) 关联关系核查
  本次发行的 21 名认购对象已出具书面说明,其与晶澳科技和主承销商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
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述机构或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认购对象间接参与
本次发行的情形;晶澳科技已出具说明,晶澳科技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
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发行办法》、《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晶澳科技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要求。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发行人为本
次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书》、
                 《申购报价单》、
                        《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
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过程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
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额、发行对象所获配售股份等发行结
果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发行人已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办理本次发行涉及的新增股
份登记手续,有关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
                                 孙及
                               ___________
                                章懿娜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
                                  王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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