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
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披露的日期为 2022 年
交所)网站披露的日期分别为 2022 年 3 月 25 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资讯网及深交所网站披露的日期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青岛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于香港联交所网站披
露的日期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2021 年度股东大会通告》以及 H 股
通函;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召开 2021 年度
股东大会。
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
巨潮资讯网及深交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日期为 2022 年
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载了日期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2021 年度股东大会通
告》以及 H 股通函。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区秦岭路 6 号青岛银行总行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少泉先生主持。
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0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
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1,536,488,067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4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10,667,34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93067%;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 A 股股东(以下简称 A 股中小投资者)共 40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09,890,8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053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5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系通
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 A 股股东提供投票平台。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相关信息,合并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议案名称
序号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结果
青岛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工作
报告
青岛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工作
报告
青岛银行股 3,735,912, 99.699972
份有限公司 883 %
财务决算报
告
青岛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方
案
关于聘请青
岛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外部审计机
构及其报酬
的议案
青岛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专
项报告
关于青岛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799,810,75 99.945878
年日常关联 7 %
交易预计额
度的议案
关于青岛银
行股份有限
份一般性授
权的议案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青岛银行
股份有限公
度利润分配
方案》
关于聘请青
有限公司
部审计机构
及其报酬的
议案
关于青岛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额
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第 8 项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就议案第 7 项《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的议案》的审议,青岛海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海
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模具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工装研制有限公司、青
岛曼尼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
有限公司、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海天(香港)控股
有限公司及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