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防务: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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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对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
及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
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安排。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回避,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修订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实施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向川、田阡、强力、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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