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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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2〕天衡意字第 064 号
致: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珂、潘
舒原律师作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专项律师,就题述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厦
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
下特定的含义:
公司 是指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是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是指 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陈珂、潘舒原律师。
上证所信息公司 是指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 是指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是指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 是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 是指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象屿集团 是指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象屿地产 是指 象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完整引用外,相关数据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四
位数字。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
成。
二、律师声明事项
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和本次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股票帐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
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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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
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
时提案的公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和方式、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 点 00 分在厦门国际航运中
心 E 栋 11 楼 1 号会议室召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根据上证所信息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公告的时间和方式一致。
司副董事长齐卫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
所列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上证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
公司股份 1,285,208,5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5771%。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1,153,780,3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48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公司股份 131,428,2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6.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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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
证所信息公司验证其身份。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列明。
进行表决。
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全部
议案时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284,202,77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17%;0 股反对;1,005,8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1,210,95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393%;0 股反对;1,005,800 股弃权。
(2)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284,202,77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17%;0 股反对;1,005,8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1,210,95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393%;0 股反对;1,005,800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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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了《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284,202,77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17%;0 股反对;1,005,8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1,210,95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393%;0 股反对;1,005,800 股弃权。
(4)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284,202,77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17%;0 股反对;1,005,8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1,210,95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393%;0 股反对;1,005,800 股弃权。
(5)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285,208,57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2,216,75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6)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255,634,91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6989%;29,573,663 股反对;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02,643,09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7.6324%;29,573,663 股反对;0 股弃权。
(7)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开展衍生品套保业务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285,208,57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2,216,75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275,132,835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160%;9,069,944 股反对;1,005,8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2,141,01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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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2.3794%;9,069,944 股反对;1,005,800 股
弃权。
(9)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象屿集团、象屿地产自行回避,未参与本议案的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32,216,756 股赞
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2,216,75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284,629,66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549%;578,91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1,637,84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622%;578,910 股反对;0 股弃权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276,541,845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256%;8,666,734 股反对;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3,550,02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3.4451%;8,666,734 股反对;0 股弃权。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