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制药: 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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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致: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 52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合肥立方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
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
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因疫情防控原因,本所律
师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在《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券
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了《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
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时
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
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5 项议案,分别为《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聘
请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19 名(代表 20 名股东),代表股份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90 名,代表股份 3,546,1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8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102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3,159,0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0%。
    经验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因疫情防控原因,本所律师视频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2《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3《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4《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 13,159,01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00%;
  议案 5《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
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普通
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7《关于聘请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 13,159,01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00%;
  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14《关于修订公司<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 15《关于修订公司<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二份由本所留档。
  (     以    下        无   正    文    )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李   梦
                 经办律师(签字):
                                 王文豪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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