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壕环境: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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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涉及本次会议事项的所有相关资
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审阅闫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资质等,未发现有《公司法》
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董事候选人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闫冰先生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关于公司总经理的推选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职业经
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经审阅闫冰先生的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
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经了解,闫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综合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
求,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闫冰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
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三、关于公司副董事长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提出的副董事长薪酬方案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有利于强化公司副董事
长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有利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制定的副董事长薪酬方案,
并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提出的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有利于强化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有利公司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制定的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段东辉、潘红波、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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