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2)第 207 号
致: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 15 号中新大厦 3 楼会议室召
开。因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需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
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
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9 日 14:30 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 15 号中新大厦 3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赵志松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1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80,000,1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5.3965%,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
票的股东共计 1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79,998,739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85.396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5,900,1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96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出席了会议,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中新集团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80,000,1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 《中新集团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80,000,1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 《中新集团2021年度财务决算》
表决情况:同意1,280,000,1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 《中新集团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280,000,1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 《中新集团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279,985,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89%;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5,885,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 《中新集团2022年度财务预算》
表决情况:同意1,279,639,3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718%;反对360,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七) 《关于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新集团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80,000,1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5,900,1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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