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五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丁彦辉 任永红 邓江波
罗艳君 牛永宁 刘广灵
谢春华 邓 勋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全体监事签名:
张航飞 杨时泰 任聪妮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丁崇彬 罗艳君 李 文
赵 凯 傅建井 孙伟玲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7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艾比森 指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指
象发行股票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德恒律师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大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华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
《实施细则》 指
销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缴款通知书》 指
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
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
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管理层收购的议案》《关于<董事
会关于公司管理层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的议案》等议案。
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
案》,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
二个月,即延长至 2023 年 3 月 25 日。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
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管理层收购的议案》《关于<董事
会关于公司管理层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
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提交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
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55
号)。
(四)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根据大华 2022 年 4 月 29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243
号),截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止,中信证券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者认
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259,530,000.00 元。
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大华 2022 年 4 月 29 日出具的
《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242 号),截至 2022 年 4 月 29 日止,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41,0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 259,530,000.00 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235,636.58 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
为 250,294,363.42 元 , 其 中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 股 本 ) 41,000,000 元 , 其 余
(五)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41,000,000 股,全部由丁彦辉先生以现
金认购。
(三)发行价格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1年3月5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公司 2021 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
公司本次向发行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变,仍为 6.33 元/股。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259,530,000.00 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
人民币 9,235,636.5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50,294,363.42 元。
(五)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丁彦辉先生 1 名发行对象。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以
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六)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认购人认购的股票自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执行,认购人将于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后办理相关股份限售事宜。
认购人取得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
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则限售期将根据相
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 丁彦辉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620102197309******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雪岗大道********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否
丁彦辉先生本次认购数量为41,000,000股,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
排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丁彦辉先生,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本次发行完成后,丁彦辉先生所持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发行后)比例为 34.31%,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丁彦辉先生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除本次发行外,发行对象
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安排。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丁彦辉先生作为发行对象,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
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
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 A 类专业投资者、B 类专业
投资者和 C 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最低风险等级、C1-保守型、C2-相对保守型、C3-稳健型、C4-相对积极型和
C5-积极型。本次艾比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专业投资
者和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为 C3 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风险等级为 C1
或 C2 的普通投资者应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且签署《产品或
服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后,经主承销商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参与认
购。如果参与申购报价的普通投资者其风险承受能力被主承销商确认为属于最
低风险等级的,则该投资者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投资者类别 分类标准
A 类专业投资者
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
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
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
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B 类专业投资者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4)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 C3 及以上。
(1)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
于 A 类专业投资者第 1 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
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3)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 C3 及以上。
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符合以下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 C 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
C 类专业投资者
者申请转化为 C 类专业投资者的,须至中信证券营业部现场临柜办理: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
(3)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4)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 C3 及以上。
投资者类别 分类标准
(1)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
元;
(2)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3)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 C3 及以上。
普通投资者 除专业投资者外,其他投资者均为普通投资者。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发行对象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丁彦辉先生
属于 B 类专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等
级相匹配。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本次发行对象丁彦辉先生的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
对外募集、使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安排进行融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
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
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
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陈才泉、李海军
项目协办人:高琦
项目组成员:易中朝、傅引、万虎、苏晓东、盘贝尔、姚远志
电话:0755-23835238
传真:0755-23835201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经办律师:贺存勖、施铭鸿、杜宁、余申奥
联系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三)审计机构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负责人:梁春
经办注册会计师:方建新、丁月明
联系电话:010-58350011
传真:010-58350006
(四)验资机构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负责人:梁春
经办注册会计师:方建新、丁月明
联系电话:010-58350011
传真:010-58350006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明曦1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越核心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四二一组
合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越成长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越内需驱动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224,762,001 70.47%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示意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
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明曦1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越核心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四二一组
合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越内需驱动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265,762,001 73.83%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41,000,000 股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丁彦辉先生为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财务
状况将得到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更趋合理,盈利能力进一步提高,整体实力和
可持续发展能力将得到增强。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
不会有实质的影响,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
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发生重大变动。公司未来如对高
级管理人员结构进行调整,也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
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
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
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55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
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
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本次发行不存
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
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深交所的本次发行
方案要求。”
艾比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
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发
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发行过程与发行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本次发行预案、发行方案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缴款通
知书》《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结果合法、
有效。”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陈才泉 李海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
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引用内
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法律意
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贺存勖 施铭鸿
杜 宁 余申奥
律师事务所负责
人:
王 丽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
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
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方建新 丁月明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梁 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
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
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方建新 丁月明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梁 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查报告;
二、查询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
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