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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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
事的任期结束。
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细则履行相
关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于
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
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1至2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经2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
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1天通知全体委
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时间、方式限制,但需要在会议召开前征得全体董事
的一致同意或确认,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载入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
年度的工作表现及是否存在需要更换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进行讨
论和审议。
除上述内容外,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
的任何事项。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
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
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
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提名委员会会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
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
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
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
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八条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人
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
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
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本工作细则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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