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查
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7,347,17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为 35.32%,送红股 0 股,同时以资本公
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合计转增 33,673,587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若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预案后至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最新股本总额为基数,
按照“现金分红总额、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每股分红金
额、每股转增股本数量进行调整。
我们认为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监管要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
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措施对企业管理各过程、各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
好的作用,符合有关法规和监管要求,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
《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
司内部控制的总结较为全面,对加强内部控制的努力方向和措施比较明确。希望
公司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治理力度,继续推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工作的开展,
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我们同意将该议案。
三、对《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高性能电子铜箔建设项目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自身现状并结合未来发展经营战略的需要,为了提高公司经营效率
和整体竞争力,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101,635.57 万元用于建设合计 2.6 万吨产能
项目。
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畴,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
需要。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高性能电子铜箔建设项目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中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增资 43,097.91 万元,
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进行增资,是基于项目建设
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
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
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
度,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相关审批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为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建设、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
的情况下,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及不超过
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该事项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
公司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运营,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湖北中科铜箔科技有
限公司变更为母公司,实施地点由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中科路 6 号变更为湖北
省孝感市云梦县经济开发区。
经核查,公司本次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建设内容,未改变募集资金
的使用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该议案的审议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议案。
九、对《关于确认 2021 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制定 2022 年
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与公司经营情况和市场
水平匹配。同时,公司依据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制定了 2022 年薪酬方案,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要求的审计机构,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
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对其专业能力、投资
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以及独立性做了充分的审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
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
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志宏 冷大光 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