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海思科医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控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
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各方均以货币
形式出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对控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首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回购注销相关已授出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1,078,750 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
需求,遵循了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控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
易的事项。
独立董事:乐军 TENG BING SHENG YAN JONATHAN J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