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三九”
、“公司”
,
司拟以支付现金的形式向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药集团”,600422.SH)的
控股股东华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医药”)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单独/合计
购买其持有的昆药集团28%股份(下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
市。
二、公司本次重组方案及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我们的事先认可。
公司董事会2022年第七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
三、本次重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公
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重组预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重组具备可操作性。
五、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或估值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或
估值,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次重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
准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
司进行本次重组,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姚兴田、屠鹏飞、许芳、刘俊勇
二○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