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
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
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制定了《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
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
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次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
提高绩效管理水平,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分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前
述激励对象不包括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前述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
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期内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
同。
四、考核机构及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并审核考核结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考核执行
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结果提交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归集和核实,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及考核结果的审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审核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及董事会在审核考核
结果的过程中,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
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提条件。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3%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
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质承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3%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
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
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二)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所属业务单元考核年
度的业绩考核挂钩,根据各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业务单元层面的
解除限售比例(M),各业务单元层面的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激励对
象签署的文件执行。
若激励对象未在业务单元任职的,则考核年度已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的,业务单元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若激励对象为任职于业务单元的核
心管理人员,则根据下表确认各业务单元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
实际业绩完成情况
考核结果 业务单元解除限售比例(M)
P
该业务单元内激励对象对应的当期限制性股票份额全
P≥100%
部解除限售,业务单元解除限售比例为 1
达标 该业务单元内激励对象对应的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P”,业务单元解除限售比例为 P
该业务单元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不达标 P<70%
股票均不能解除限售,业务单元解除限售比例为 0
注:考核年度实际业绩完成情况(P)=业务单元的业绩实现目标/考核目标×100%
(三)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
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
的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卓越”“优秀”“良好”“合格”及
“不合格”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
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结果 卓越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90% 8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
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业务单元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当期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
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外,还需
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每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
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申诉
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
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二)考核记录归档
新记录,须考核记录员签字确认。
统一销毁。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二)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
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次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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