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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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
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提名人的任职
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
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的情形。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增补李黔先生、姚婧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定价公允,
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同
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雷利民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均能够胜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以
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三年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
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聘任雷利民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此页无正文,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何 晓          周 毅         马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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