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星光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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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见证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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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编号:CTP44279
致: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或“我方”)惠承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委托,指派尤德卫律师、张海鹏律师参加贵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见
证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
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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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手续时向贵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本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其代理人)自行
负责。
   本见证意见书仅供见证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议通过如下议案:1.《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2021 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3.《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预算方案的议案》;5.《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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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7.《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与考
核制度的议案》;8.《关于继续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并将上述议案提交给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
过如下议案:1.《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2021 年度监事会
工作报告》;3.《关于制定公司 2022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4.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5.《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案》;8.《关于继续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9.《关于继
续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10. 《关于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续
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并将上述议案提交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资讯网发布《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向全体股东公告了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会议召开时间、会议
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投票方式、审议事
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6 日 14:30 在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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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王佳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现场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
董事李程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6 日 9:15—9:25,9:30—11:
间为:2022 年 5 月 6 日 9:15—15:00。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所载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
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
时间和方式与《通知》所载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和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2 人,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41,065,514 股,占公司总股本 618,477,169 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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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共计 136,943,175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1420%。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19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 6,262,3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5%。其中现场出
席 2 人,代表股份 2,140,000 股;通过网络投票 17 人,代表股份 4,122,339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成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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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12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不接受其他股东对该议案
的委托投票。
  议案 6 至议案 12 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贵司已依法公告的《通知》完全
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的会议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通知》
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并依法公布了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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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所载时间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就
本次议案的表决结果统计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40,610,7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2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5%。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0,610,7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2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5%。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0,610,7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145%。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0,528,2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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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145%。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37,819,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0,528,2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1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725,0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4201%;反对 5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2541%;弃权 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58%。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0,548,6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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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745,4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7459%;反对 5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25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37,819,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1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1609%;反对 3,246,3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51.83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0,548,6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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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745,4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7459%;反对 5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25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39,942,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39,7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0745%;反对 1,122,5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2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0,548,6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745,4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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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7459%;反对 5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25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120,3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关联股东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及佛
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37,0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0314%;反对 1,125,2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6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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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
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亦均具备合法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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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的签字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晓华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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