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文件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浙江五洲新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五洲
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发行价格定价方式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A 股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
公告[2015]31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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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文件
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实施;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
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
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周宇、严毛新、屈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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