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经认真审
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向交易对方深圳市泰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实施超额业绩奖励是根据
《业绩补偿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实施,以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审核报告》为依据,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实施超额业绩奖励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众励、钟明霞、刘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