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隆雅图: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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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
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
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未
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强盈利能力,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
资金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
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亦对此做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战略发展要求,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股东分配决策透
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涉及的授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的独立意见
     公司审议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所有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金永生           刘红路                   栾甫贵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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